论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
作者简介:惠喜乐(1988-),男,汉族,陕西西安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分学院2011级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波阳(1968-),男,汉族,甘肃静宁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在推动法制进程中起到了弥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指印
一、引言
在司法制度日益科学化的现代社会,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在实践中应用并迅速发展。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有关专家、学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司法鉴定进行了学理分类。如按照鉴定对象所涉及的原理和鉴定所采用的手段、方法,将物证类司法鉴定分为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及微量物证司法鉴定,而由于司法鉴定涉及学科较广,门类众多,知识结构交叉,使得其中一些鉴定项目的分类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如指纹的同一性鉴定,该类鉴定最初多见于刑事科学技术当中,包括在犯罪现场中遗留于任何载体上的犯罪嫌疑人指印等。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中亦涉及此鉴定,包括协议书、借据等以纸张为载体的指印同一性鉴定。究竟是应该将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归于传统的痕迹司法鉴定范畴,还是应将其纳入文书类司法鉴定范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指印同一性鉴定的现状
目前,在有关专家、学者对司法鉴定做出的分类中,将物证类司法鉴定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三类,而指印的同一性被归为痕迹类鉴定范畴,笔者认为,这样的归类是由于指印同一性鉴定较早出现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当中,而司法鉴定是后期发展改革而来的,故我国形成了刑事技术统领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技术体系,致使司法鉴定在最初的学科建设时受到刑事技术的影响,亦催生了早期的理论研究以及教学课程均将司法鉴定归于侦查教学的内容之一的惯习。在这种体制的影响下,指印的同一性鉴定理所当然的被揽入痕迹鉴定怀抱中。三、指印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中的差异性
实践中,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是有差异的,刑事技术鉴定是指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侦查线索、破案和起诉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规的规定,运用刑事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现场状况、痕迹、物证和现象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的总称。而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备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观察、比较、实验、验证等科学技术活动所做出的认定或者判断。就指印的同一性鉴定而言,在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中,两者既有差异性,又存在共同点。
(一)二者的鉴定方法相同
无论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还是在司法鉴定中,对于指纹的同一性鉴定均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的核心点、三角点、式样线、纹数及纹路等的一致性进行鉴别,以区分检材和样本的同一性。
(二)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鉴定中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1.从检材的获取来说,刑事技术鉴定的检材来源于犯罪现场,需通过甄别、催化、显影、提取等手段来实现检材的提取;而司法鉴定的检材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当事人已经按捺形成的指印,无需通过其它技术手段获得。
2.从样本的获取来说,在刑事技术鉴定中,样本的获取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提取或者指纹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而在司法鉴定中,样本是由当事人自愿提供。
3.从鉴定的任务来说,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有关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除鉴定有关刑事证据外,还包括证据的收集、分析,线索的收集和分析,侦查通讯,侦查情报,监视、监控,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等。
4.就公开性而言,司法鉴定是公开的,但刑事科学技术有些手段是秘密进行的。
5.目的不同。刑事技术鉴定中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其目的是为侦破案件服务,用于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中指印同一性鉴定的多用于民事案件中,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
由此可见,虽然均被称作指印同一性鉴定,但因应用领域不同,二者存在着较大差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性问题。现有的学科划分沿袭了原有刑事技术鉴定的划分,如果忽略其与刑事技术鉴定的差异性,将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以及时间拖延等问题,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如笔者在实际检验中遇到,当事人委托某机构对于欠条上的签名及指印的同一性做出鉴定,而该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痕迹鉴定,因此只能对该案中的签名同一性出具鉴定意见,而对于指印的同一性只能做出倾向性判断,不具有出具鉴定报告的资格。
四、讨论
现有的分类是从学科建设或科学研究出发,而不是从职业建设和执业活动出发,所以现在的司法鉴定往往被冠之为学科鉴定。而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除了需要考虑学科结构关系外,还要考虑许多现实因素比如:鉴定业务范围、社会需求程度、专业人员数量、目标定位层次等。
现今对于文书鉴定的概念界定为:所谓文书鉴定就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中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
从概念可以看出,所谓的文书鉴定,应当包括留置于文书上的所有印记,其都属于文书鉴定的范畴,然而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沿袭刑事技术鉴定的原因,将合同、借据、票据等文书上需要鉴定的指印划分在痕迹鉴定的学科范畴之内,这就对检验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例如:现在我国的鉴定机构基本都开设了文书鉴定这项业务,只有少数机构有痕迹鉴定业务,因为痕迹鉴定大多在刑事案件中才能用到,一般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业务以民事纠纷居多,刑事案件一般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所以在文书鉴定业务中,如果遇到当事人要求同时鉴定文书上的印章、签名以及指印的同一性时,对于没有开设痕迹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就无法对该案进行鉴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案件。该业务范围的划分只是从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对实践造成的不便,笔者认为根据实际鉴定业务的需要,应当考虑到学科间的交叉,将文书中的指印鉴定划分在文书鉴定的业务范围内。
五、建议
(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鉴定业务范围稍作调整
为了适应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鉴定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这是我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该规定确定了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执业类别,共13类。
笔者建议,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各鉴定机构不仅应当按照现有的分类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类别,并根据鉴定业务范围的数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不同称谓,还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地增加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进一步更加科学的完善执业分类的划分。例如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文书中的指印鉴定应当划归为文书鉴定的范畴问题,鉴定机构就应当报经司法行政系统备案后,在文书鉴定的业务范围内增设这项业务。
(二)应从文件检验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加以改进
目前从事文件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一般所学的专业都是文件检验专业,我国开设文件检验专业的学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文件检验专业的主要课程设置包括:《文件检验学导论》、《笔迹检验》、《言语识别与鉴定》、《污损文件检验》、《印刷文件检验》、《文件制成时间检验》、《文件检验综合训练》以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警察战术查缉》、《擒拿格斗》、《射击》等。
笔者认为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实践中遇到学科交叉的问题,在理论方面我们就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加以改进。因此建议,我国高校的文件检验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增开一门关于如何对比检验指纹的课程,或者在《文件检验学》中加入指印检验这一章节。该章节的内容只涉及如何比对检验形成于文书上的指印,而不涉及如何勘察、提取、显现等问题,这与《痕迹检验》课程并不发生冲突。如此一来,文件检验专业的学生在实际司法鉴定工作中就能够利用自己的知识来鉴定文书中待鉴定的指印。新体制的建立是发展方向、是目标。得以实现,还须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广大文书鉴定工作者长期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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