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ECFA时期两岸银行业往来
摘要:MOU和ECFA开启了两岸金融业往来的正常化时期,两岸银行业往来获得了比WTO框架下更为宽松的准入条件,但尚有很多具体机制有待抓紧磋商落地。后ECFA时期,两岸银行业往来具有制度性、直接性和不对称性等特征。后ECFA时期,去管制化的红利减少,台资银行在大陆的业务开展主要将受到经贸投资的引导效应驱动和区位优势驱动交互作用,台资银行尤其注意用好区域优惠政策和大陆的民企新36条,并在台资银行的大陆区域布局中展现出来。ECFA的签署及其制度化机制的建立,其影响远远超越经济事务、超越两岸关系。
关键词:ECFA;银行;两岸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77-06
自1978年大陆开启对外开放,1987年台湾开放赴大陆探亲,1991年台湾开放台商赴大陆投资以来,两岸直接经贸关系迅速发展。1993年4月30日,台湾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规范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但两岸在金融业务往来一直都是以间接方式开展。直到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了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MOU),2010年6月29日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两岸金融业双向直接全面往来才具备了政治和制度基础,两岸金融业(银行业)往来进入正常化阶段。
迄今为止,以及在未来相当时间内,大陆金融业仍然是银行业主导,2007年大陆银行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量的63%。展望未来两岸金融业,本文拟对两岸银行业往来给予特别关注。同时,由于《两岸金融合作协议》、MOU和ECFA都已经签署,尽管具体落地尚待设立具体机构、具体磋商,但这标志两岸银行业往来进入正常化阶段。
ECFA签署前,特别是MOU签署前,学者对两岸金融业往来的研究大多侧重建立两岸金融交往正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并特别侧重对必要性的研究、对妨碍两岸金融业正常往来的制度性障碍的分析。后ECFA时期,由于合作的制度框架制定,其趋势性将更加稳定、可预期,对两岸银行业的往来的研究重点将更多转移到市场扩展及具体操作等实务层面。
本文首先简要回顾ECFA签署前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历程;其次,描述MOU和ECFA签署后两岸银行业往来的框架及两岸银行业的往来趋势特征。最后,剖析后ECFA时期,两岸银行业往来的驱动力、市场空间及发展趋势,并简要提出政策建议。
一、ECFA前两岸银行业往来
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包括银行业往来,粗略可以归结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年到1993年,两岸银行经过第三地第三方开展非本币业务。
1987年底,台湾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岛内民众给大陆亲友的汇款问题显现。1990年台湾开放金融机构办理大陆的间接汇出、汇入业务。但必须经过香港或者大陆以外的第三地的外商银行作为中介进行办理。1990年到1993年期间,台湾开放两岸金融往来,但限制在第三地,且须经过外商银行作为中介,业务方面限于汇款、出口押汇等低层次金融业务。
第二阶段,1994年到2000年,两岸银行经第三地无需第三方开展非本币业务。大陆开放台资经第三地以第三方名义来大陆投资设立银行。
1993年4月27~29日,汪辜会谈举行,30日台湾“行政院”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依此办法,两岸金融往来限于台湾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及海外的大陆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但业务往来货币只能是非人民币非新台币的货币。
1994年3月,大陆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台资在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正式开放台资在大陆申请开办台资银行。其中规定:凡来大陆办银行的台资机构,须在第三地成立机构,然后以该机构法人名义来大陆申请,不受理以自然人名义开设银行的申请。1995年,台湾商人汪世忠以其总部在香港的协和集团出资在宁波成立协和银行,成为第一家具有台资背景并在大陆设立的银行。1997年华一银行在上海设立,投资方分别为在香港注册的莲花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注册的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浦东发展银行。其中莲花国家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主要是在大陆有大规模长期投资的台商,永亨银行则有美国资本。
1994年9月开始,台湾进一步放开政策。两岸金融交流进入只需经第三地,不须经过第三方的往来阶段。1994年8、9月间台湾核准了华南银行香港分行及彰化银行香港分行与大陆银行海外分行往来,此举取消了外商银行作为两岸金融机构接触的中介。但尚不准台湾金融业赴大陆间接投资,即不许以间接方式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分行等,且两岸金融业务限于人民币和新台币以外的货币。
第三阶段,2001年-2009年,单向设立银行分支机构、两岸银行直接通汇、业务层次升级。
因应人世承诺。台湾于2001年6月26日公布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7家台资银行获批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只能从事特定信息收集和联络业务。
2001年底,大陆根据人世承诺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此规定,到2005年底,台湾最大的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总资产不过4000亿新台币。未能达到在大陆设立分行的规模门槛。
2006年12月11日,大陆根据人世承诺全面开放金融业,新的《外资银行监管条例》生效。新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的最低资本额为人民币10亿元,子行、合资银行下每间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比照外资,2007年符合上述设立子行、合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台湾地区银行达到15家。
2002年,大陆主要商业银行与台湾的主要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通汇关系,开展直接通汇和信用证业务。2003年底,大陆银行与台湾银行在APEC框架下建立联贷业务。2003年10月,台湾放宽民众携带小额人民币进出台湾,此举标志着台湾当局正式规划开放人民币入境。2005年10月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被允许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2008年7月初,人民币兑换业务在岛内开放。大陆方面,目前中国银行承担了新台币兑换业务。
第四阶段,2010年后,启动双向直接往来。
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签署,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NOU),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奠定了两岸金融业直接往来的政治、法律基础,确定银行业市场准人条件。目前情形,ECFA在台湾立法院通过已经
不成问题。
ECFA前,两岸金融业往来的开放受到两岸政治关系的约束,并随着政治关系的改善、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修改、放宽而逐步扩大。
二、两岸银行业往来的制度化
(一)两岸金融业(银行业)往来制度化
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是两岸第一个金融合作的制度性文本,确定双方合作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标志两岸金融、银行业往来的制度化时期开始。
金融监管方面,双方同意由金融监管机构就两岸银行业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货币管理方面,双方同意先行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市场准入方面: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双方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交换资讯: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互相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互设机构:双方同意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虑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了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MOU)进一步夯实了信息交换、信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和危机处置5项具体机制。
2010年3月16日,台湾地区金管会修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银行经过许可后在大陆地区设立分行、支行、子行,参股投资大陆地区银行;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大陆地区银行或陆资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分行,参股投资台湾地区银行。
(二)ECFA设定两岸金融合作(银行业)市场准入
2010年6月29日,ECFA签署直接便利了台资在大陆直接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展业务,为双方市场准入打开了大门,使得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及MOU的内容有可能切实落地。
ECFA及其附件中,银行业方面,大陆作出6项承诺,台湾作出1项承诺。
机构设立方面的低门槛:ECFA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关于大陆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具体承诺:台湾的银行比照大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大陆申请设立独资银行或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提出申请前已在大陆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而根据大陆人世承诺,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才能申请设立独资银行。
此外,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大陆相关规定执行。
承诺为台湾的银行申请在大陆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开设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设立绿色通道。即大陆对台湾银行在大陆中西部、东北区地区设立分行及营业业务的审批,给予优惠。
业务开展条件宽松: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经营在大陆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而依据WTO承诺制定的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要求所有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须满足“开业3年、连续2年获利”的条件,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而且大陆在ECFA中承诺,主管部门审查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分行的有关盈利性资格时,采取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的方式。
ECFA中,台湾方面就银行业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具体承诺仅1条:大陆的银行经许可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且满1年。可申请在台湾设立分行。
台资在大陆设立银行机构和开展银行业务方面,拥有比WTO协议下更优惠的条件。
(三)后ECFA时期海峡两岸银行业往来特征
1、制度化。
《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两岸金融监管MOU及ECFA的签订使得两岸银行业往来有政治、法理依据和保障:两岸委员会和其它具体工作小组和机构的建立,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便利双方往来。从机构设立、投资及业务许可、清算机制、监管合作等制度框架将逐步系统地建立。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意义将远远超越具体经济事务领域,可能衍生成为两岸共同治理社会经济等事务的机制、推进两岸和平发展的制度管道。
2、直接性。
后ECFA时期,台湾银行业将可以直接到对方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并升级为分行、子行,可以在大陆申请设立独资银行;符合条件者并可直接开展人民币对私对公业务;直接进行清算。合规的大陆银行可以申请在台湾设立办事处、并升格为分行。这即改变了过去经过最初的第三地第三方第三方货币的业务往来模式,也突破了人世后只有办事处仅仅从事信息收集与联络的业务范围,两岸银行业可以直接相互投资、设立机构,并可经营本币业务和外汇业务。
3、不对称性。
(1)实力不对称。
2008年台湾银行业总资产为新台币400,638亿元,大陆银行业总资产为人民币623,913亿元。2010年《银行家》世界前千强银行中,大陆银行第一类资本占亚洲银行一类资本总额的51.2%;2010年英国《银行家》全球前1000强银行大陆84家上榜银行,占千家银行总数的8.4%,其一类资本占千家银行一类资本总额的8.9%,税前利润占千家银行的25.39%。
大陆地区在全球银行的比重和地位上升快。2007、2008、2009、2010年全球1000强银行排名中大陆有31、45、52、84家进入;台湾2007年有34家、2008年有31家银行进入前千强。
按照目前形势,如若台湾地区银行没有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其相对地位将进一步降低。
(2)市场竞争力不对称。
据《银行家》2010年称,台湾一直是亚洲最为饱和的银行市场。2300万人口有70多家银行。台湾岛内银行竞争激励,银行深度较大陆深,人口容量和经济总量相对有限。两种因素相加,造就了台湾地区银行业的超强竞争力。同时,大陆银行业尚处于成长阶段,银行密度比较低,据统计,大陆每10万人银行分行数为1.33家,美国为30.86家,德国为49.41家,相对于金融机构拥挤的台湾来说,大陆市场大有成长空间。
大陆地区、台湾地区金融市场竞争力存在较大差异。台湾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交大陆银行强,台湾地区银行在外汇业务、消费金融、金融衍生品、财富管理等业务不但比大陆地区银行更有竞争力,在金融创新能力及服务效率上也高于大陆地区银行。
(3)开放不对称。
大陆地区银行或陆资银行在台湾地区的投资方式有三种:设立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分行、参股投资。ECFA中,台湾方面承诺,尚无提及设立子行。此前台
湾地区刚修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也没有开列大陆地区银行或陆资银行在台湾设立子行的条文。目前符合条件。可以赴台湾设立办事处的大陆银行有五家: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但目前尚无一家获得准许。
按ECFA承诺,台湾地区银行或金控公司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代表处、设立分行、设立子行、参股投资四种方式。2002年,台湾地区银行即有7家在大陆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目前台湾地区符合设立办事处标准的有14家、分行13家、子行5家,参股投资银行的金控公司13家。
在投资参股方面,治理结构,开展具体业务方面,台湾亦有比大陆更审慎的规定。
三、后EFCA时期两岸银行业交流趋势
(一)银行业市场投资深度
从2003年以来,在华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一直保持在2%左右,截至2007年底,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1.25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38%。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指出,截至2009年,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同比增长0.3%,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71%。
后ECFA时期,台资银行尽管进入晚,但在大陆将获得比外资银行更为优惠的准入、监管条件,想象空间比较大。
另外,从贸易投资的引导效应来看,大陆银行市场大有空间。贸易的发展、国际直接投资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直接刺激了跨国银行业务的发展。“1991年台湾开放赴大陆投资。1990年上半年,大陆台资项目总数2750个,协议金额才24.7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0061个,实际利用台资495.4亿美元。根据大陆商务部统计,2009年大陆与台湾贸易额为1062.3亿美元,同比下降17.8%,是1991年两岸贸易额50亿美元的21倍。根据台湾金管会统计,2002年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金额为200.11亿美元,2004年突破1000亿美元,2006年突破2000亿元,2008年1-11月,达到3170亿美元。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大约是两岸贸易和投资总和的两倍。目前,台湾对外投资70%集中在大陆。随着两岸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推进,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将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引导效应将提速。ECFA早期收获名单,大陆对台湾500多项产品实行零关税,大陆200多项产品零关税,大大推动两岸贸易。根据台湾“经济部”2009年6月估计,与大陆签署ECFA、推进与大陆投资与商品进出口的自由化,将可拉动台湾经济成长率1.65%至1.72%、总出口量增加4.87%至4.99%。依照目前两岸金融业务与贸易投资总额的比例推算。后ECFA时期引导效应推动的银行业投资将十分可观。
(二)银行业两岸区域布局趋势
台湾银行进军大陆的初期业务将以台商为主要服务对象,还体现出明显的区域引导效应引导效应。
在2002年申请在大陆设立办事处的台湾8家银行中,长江三角洲占了5家。2001年台商在上海、江苏投资额占了在大陆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51,1%),尤其是上海作为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龙头与未来国际性金融中心。成为台湾银行在大陆的首选之区,因此有3家争取设立在上海,2家选择在上海周边的昆山与苏州。广东是台商投资仅次于江苏(包括上海)的第二大投资地区(2001年,占28%),台湾华南银行选择在深圳设立办事处,以便利争取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台商业务。以北京与天津为中心的华北地区。则是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另一集中地区,累计投资额居第四位。台湾的合作金库与“中国信托银行”选择北京,作为开拓华北市场的据点。
这种引导效应带来的台湾银行在大陆的布局,可能随着台商在大陆的产业迁移而变化。大陆区域发展战略方面,沿着(深圳)珠三角、(浦东)长三角、(滨海)环渤海、(重庆两江开发区)西部顺次开放。台资亦沿着这一路径进行投资和转移。
1981年~1989年,大陆吸引台资10672项,合同金额10.57亿美元,其中福建占38.5%,广东占28%。1990年代后,长三角成为台商集中投资区。1991年一2006年,台商投资大陆累计34452项,金额472.56亿美元,其中,江苏占31.07%,广东26.7%,上海14.73%,福建8.02%,浙江6.95%。
大陆存贷利差大于3%,大大高于台湾低于1.5%的利差,大陆形成利差高地、银行投资洼地。大陆的高利差营业模式,与大陆经济模式与结构有关。短期内这一优势不会改变。大陆2010年5月份推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新36条,计划在2012年内计划设立2000家村镇银行,发展农村金融,并放宽民营资本参股商业银行方面的限制。并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建立金融服务中介;大陆幅员广阔,区域开发和产业梯度转移腹地纵深,中西部开发大有可为。其中,重庆两江开发刚刚开启,ECFA附件4大陆特备承诺将对台资银行赴中西部、东北地区开设分行开辟绿色通道。因此,台资银行在这些地区将会有不小的发展空间。这几个因素组合起来,台湾银行在大陆布局可以加以充分利用。
台湾地区腾挪空间不大,大陆地区银行将可能主要申请在台北等地设立办事处。
(三)可能设立机构的两岸银行
按照台湾地区规定,能前往台湾开设办事处的必须是世界银行总资产或资本前千强,开展其它投资的必须是前200强。
英国《银行家》全球1000强银行排名,是目前全球最为权威的银行排名。进人世界千强的大陆地区银行84家,进入前200名的13家。以2008年资产计,符合到大陆投资设立子行、合资行的台湾地区银行31家。
同时,台湾要求前来投资设立办事处和分行的大陆地区银行需要在OECD国家开业2年和5年以上的要求。尽管大陆地区银行进入世界银行前千强和前200名的不少,但目前符合设立办事处的银行仅5家。未来5年左右,在大陆银行到台湾设立分行前。台湾银行将出现市场重组的可能性。
截至2008年底,75家外国银行在大陆设有116个分行、196家外国银行在大陆设有237个办事处、28家外国银行在大陆设有子行。同年,台湾在大陆只设有9家办事处。大有空间可挖。
目前尚未有台资银行分行或者子行开立,ECFA后,将可能迎来台资银行在大陆的迅速发展阶段,设立了办事处的13家银行,将纷纷申请设立分行、子行。进入全球银行前1000强的30多家台湾银行中剩下的20家左右,理论上有可能先后获得设立办事处或者分行、子行的可能性。
(二)下一步工作
两岸经贸交流主要受到两岸政治气候的影响和双边合作制度安排的欠缺所约束,因此金融业滞后于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尽管MOU和ECFA已经签署。但确实兑现两岸银行业和金融业往来,还需在《两岸金融合作协议》、ECFA+MOU框架下,尽快推进具体机制和工作小组的建立和运行。
1、两岸实现银行业互利往来、对等开放,需考虑到两岸银行业的不对称性,对等开放注意要建立在不对称的现实基础上,大陆方面需循序渐进:
2、两岸尽快组建两岸委员会,并设立具体工作小组,就MOU和ECFA承诺落地开展工作;
3、大陆抓紧台资投资中西部地区、东北部地区投资绿色通道的具体界定,构建好台资在大陆梯度转移的金融通道,分享大陆区域发展战略的优惠政策:台资银行和台湾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其农村金融方面的经验和优势,积极开拓大陆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挖掘海峡经济区的政策优势。
4、台湾也务须在ECFA+MOU的框架下,尽快兑现有关承诺,实现对等开放,确实落实相关承诺,推进和平发展,便利两岸人民,续创双赢。
参考文献: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1993年4月30日台湾地区金管会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条文》2010年3月16日台湾地区金管会
[3]大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
(责任编辑:昝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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