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又立新规:上市公司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也将被强制退市

2022-04-01 10:24:50 | 浏览次数:

长生生物重大疫苗事件发生后,投资者关心的一大问题是该公司会退市吗?如果退市,依据是什么?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而且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年3月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2014年制定的退市制度进行完善,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补充修改为“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即上市公司被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的原因,除了原有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外,又新增加了“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一项。

最近4个月内,已经有*ST吉恩(600432.SH)、*ST昆机(600806.SH)、*ST烯碳(000511)、*金亚(300028.SZ)、*ST百特(002323.SZ)等5只股票被启动退市程序。其中,前3只退市的原因是连续3年亏损,后两只均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规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并且还皆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而被重罚。

6月26日,证监会官网称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案件。证监会调查发现,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109%。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调查还发现,金亚科技和相关人员还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6日,证监会官网称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雅百特为了实现重组上市业绩承诺,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境外工程项目、虚构国内及出口建筑材料贸易、伪造工程合同和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将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退市新规征求意见“打补丁”

在今年证券监管部门拟增加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新规下,还会有公司因此“告别”A股吗?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因生产经营重大违法,目前还不能导致退市,但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退市新规涉及了这一问题,如果证监会的退市新规近期落地,也不排除有公司因信披之外的‘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可能性。”

“今年的新规强化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退市力度,这个法不光是《证券法》,还应该包括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等。如果确实违反《药品管理法》,这也是重大违法的表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当然,具体退市的决定是由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决定。如果交易所决定启动退市程序,会有具体说明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如果不决定退市,面对公众疑问,交易所也会说明理由。”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认为,“公司如果被证实有重大违法行为,即使不退市,也很可能面临重组。”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这种公司至少会面临4种结果:

其一是消费者的索赔。但由于消费者的分散性和取证的困难,以及法律的惩治力度不大,最终的索赔额可能不大。

其二是股价崩盘。涉嫌重大违法的公司股价急剧下跌,如果不停牌,可能会连续出现跌停。可以说,投资者对公司的预期已经极不稳定,甚至是悲观。如果缺乏有效的手段重树投资者信心,则最终会走向崩盘。

其三是投资者的索赔。投资者的巨额索赔是可预期的,因为重大违法事件将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而且这种损失还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投资者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其四是监管机构的重罚。若公司对消费者的伤害坐实,监管机构的处罚是可预期的。不仅如此,若公司还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即隐匿信息、发布不真实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等,监管机构的处罚将不仅是罚款,还很可能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或由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的机制隐患:一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一般上市公司在出现重大违法事件时,其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都会成为外界质疑的焦点。长生生物这次疫苗事件发生后,外界惊奇地发现,高俊芳竟同时担任长生生物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这种一人兼任上市公司数个重要职位的情形不是个案。今年年初,三五互联(300051)董事长、总经理龚少晖因自2016年4月9日代理公司董秘和财务总监,曾被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三五互联说明“在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长期空缺的情况下,公司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和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作,以及董事长长期代行相关职责是否能够保证勤勉尽责”。

刘俊海教授认为,重要岗位合一,看似给股东省钱了,实则破坏了公司治理的权力制衡。虽然同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并不违反目前《公司法》的规定,但不符合最佳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就是权力制衡,三个重要职务‘一肩挑’容易导致大权独揽。在评价上市公司治理标准时,应该完善这方面规定。各地证监局对辖区上市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应当把这种公司治理不完善现象通过行政指导的柔性监管方式进行警示。”

高明华教授举例说,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这种重要岗位由同一人担任,将使董事会、经理层和财务总监失去独立性,“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董事长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要代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战略决策,并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必须具有獨立性。经理层在遵纪守法合规和服从董事会战略决策的前提下,也要保持独立性,既是为了明晰责任,也是为了发挥经理层的最大潜能。财务总监保持独立性,是为了防止财务造假,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真实、及时、全面的财务信息。正因如此,在发达国家,财务总监一般是向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而不是向总经理负责。”

高明华介绍,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的财权配置、严格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等内容,而内控体系的实现取决于公司治理机构的合理搭配、相互制约,以及彼此制衡,“一些企业内部,不同公司治理机构交叉严重,高度重合,内控根本无从谈起。权力都掌握在一人或一个家族手中,怎么能够实现彼此制衡?在缺乏制衡的情况下,大股东通过侵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中饱私囊,属于大概率事件。”

责编: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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