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志科技产销玩“画皮”,涉嫌专利侵权被举报
报告期内产销率最低的2013年,也高达96.74%(见表1)。
资料显示,在达志科技主营业务收入中,中间处理产品系列是其绝对的“顶梁柱”,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六成以上,然而正是该产品的过于良好销售情况确显得不太符合逻辑。
依据达志科技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产销数据分析,该公司在整个报告期内,其中间处理产品系列每年实现的销售量竟然都超过了产量,也就是说报告期内其产销率均超过了100%。记者觉得,如果个别年份销量超过产量,说明其产销率高,消化了上年度的库存,这点倒是可以理解,但如果报告期内每年的销量都超过产量,出现连续数年都在清理库存那就很值得怀疑了,毕竟一家营业收入连年增长、产量并未太明显下降、而产品又连续供不应求的公司,又能有多少库存商品存在积压,需要让其每年都来消化上年的库存呢?(见表2)
更何况,该公司另外一种产品后处理产品系列的产销率与中间处理产品相比,却又显得过低,以2013年数据为例,仅当年新增存货就高达112.35吨,再加上2012年新增的存货,则其当年该产品存货量超过了190吨,而在此条件下,公司正常情况首先就应该去控制产量,然而达志科技却未这样做,依旧“任性”地生产,直接导致2014年又新增存货101.04吨,这种做法不是很奇怪吗?(见表3)问题在于,从2012年到2015年6月,该公司后处理产品系列合计新增的存货量总额都已经超过了该公司2013年该产品系列的总产量了,但该系列产品依旧挡不住持续生产的脚步,这不很奇怪吗?实际上,真正的不合理现象还在公司其他产品的产销上,异常的产销率让人更为惊异。
达志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介绍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营销情况时,还提供了表面工程化学品供销情况数据,而在介绍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量、销量、收入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时,也分类提供了其前处理产品系列、中间处理产品系列、后处理产品系列三大类涂镀添加剂产品和涂镀中间体产品的产量和销量数据,对比两者产销数据,可以发现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提供其他产品的产量、销量数据,但记者根据已披露的所有产品和主要产品产销情况,依然推算出其他产品的产销情况,然而结果让人瞠目结舌,在整个报告期内,其他产品的产销率竟然都高达300%以上,特别是2015年1~6月更是高达815.94%(见表4),如此高的产销率,不知其中的逻辑性何在?
专利技术归属引发诉讼
在达志科技招股书中,公司表示将募资1.5亿元投入大亚湾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这其中就包括了年产5000吨涂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扩产项目。然而,对此项目,记者在近日接到了江苏中科金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龙”)向《红周刊》发送的举报材料,内容称达志科技核心产品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技术是不正当窃取江苏金龙技术秘密的结果,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目前已将其告上了法庭,并且就此还向证监会进行了实名举报。
对于江苏金龙在举报材料中谈到的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技术,记者在查看达志科技招股说明书时发现,该公司在被江苏金龙起诉之前公布的旧版招股说明书(即2014年4月24日公布)中并没有对“聚碳酸亚酯多元醇”技术进行具体说明,只是表示其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升级改造以及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等方式,“聚碳酸亚酯多元醇是公司2011 年下半年试产成功的一种新型涂镀中间体,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市场空间广阔,是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大规模扩产的产品之一”、“经过多年持续的开发投入、技术研究和成果积累,公司在实验室已有成果的基础上,2011年建成了年产2000 吨的工业中试生产线,成功攻克了高性能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业化规模生产的技术难题,本工艺采用公司自主研发合成的新型高效催化剂,生产工艺指标可以控制、产品副产物少”。而在介绍非专利技术时,达志科技表示,“由于公司所生产的涂镀添加剂、中间体以及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催化剂多为配方类化学品,需要核心技术人员依靠长期生产实践和不断经验摸索积累方可获得。”
在旧版招股说明书中,如此多的关于专利描述无不让人产生其聚碳酸亚酯多元醇技术是自己研发的错觉,而随着江苏金龙的起诉,达志科技在新版招股说明书(2015年12月22日公布)中介绍非专利技术时又改称:“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酯树脂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为“外购”,原值为18.87万元,净值为18.40万元。然而,对于达志科技在新版招股书中的表述,江苏金龙却不认可,其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指出“我公司可以断言,第二次招股说明书(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所谓的“外购所得”也是造假的,因为凭借科学常识就可知道,没有任何公司可以短短一年、两年甚至三年、五年就能完成这样一项全新的工艺技术的!”
记者从手中拿到的相关举报材料看,江苏金龙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指出,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在成立之初,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就以“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亚乙酯和降解型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实验技术(负责人陈立班教授)作价入股,占股18%。因此,公司已经全部受让了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开发的、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亚酯相关的实验技术,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也向其移交、转让了所有技术资料和专利。因此,江苏金龙才是聚碳酸亚酯多元醇工业化生产技术的原始开发者,是国内最早的、也是独一无二的该项技术的拥有者。
在举报材料中,江苏金龙还表示,“2003年11月到2009年3月,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派遣原课题组成员、陈立班的弟子刘保华博士到我公司工作,担任研发主任、副总经理等职务,实际负责该项技术的工业化研发和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设备的定制改造、工艺参数的实验等,掌握了我公司全部技术秘密。然而,刘保华违背保密协议及相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从我公司离职后进入广东工业大学工作,以广东工业大学的名义与达志公司展开合作,为达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利用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协助达志公司建立了一套2000吨生产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装置,该生产装置已于2011年下半年正式投产”。
对于该举报材料提供的信息,江苏金龙董事长徐玉华在接受《红周刊》记者采访核实时明确表示,公司2003年受让该项实验技术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花费了大量心血,用了近10年的时间才使该项生产技术逐渐成熟,实现了整套的生产工艺,并拥有多项技术专利及相关技术秘密。而达志科技所公布的相关产品的生产流程图与自己公司的非常相似。
而就专利情况,江苏金龙向记者提供了相关专利证书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了“一种聚酯多元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710020310.X)、“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连续化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0710020311.4)、“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0710020309.7)、“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710020308.2)、“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树脂的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0710020314.8)、“脂肪族聚碳酸酯树脂的生产方法”(专利号ZL200710020312.9)等多个聚碳酸酯多元醇的生产专利。这些专利发明人为:刘保华、巴伟、徐玉俊、徐玉华、马雄邦、李素晓,申请日期均为2007年2月12日。
为核实这些专利真实情况,记者也查看了达志科技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一种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生产工艺”(专利号ZL201410108262.X)申请日期为2014年03月21日,不过该专利的案件状态却是“等年费滞纳金”;此外,该公司还有一项发明专利名称与江苏金龙专利名称完全相同,都是“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0910041854.3),专利申请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发明人为该公司控股股东蔡志华。除此之外,从达志科技其他的几项相关专利的申请日期看,均在2010年以后,专利申请时间均为刘保华离开江苏金龙之后。
对于这起专利诉讼案,达志科技在新版招股说明书中也明确表示,公司于2015年4月中旬收到了法院传票,江苏金龙以发行人和刘保华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发行人和刘保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停止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和销售”,“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针对此次诉讼,达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在招股书中作出了“公司不存在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形,从未要求或者建议刘保华提供、透露任何其他公司的技术秘密”的承诺。
不过,对于该技术的外购时间和外购方,达志科技在招股书中并未披露。面对如此重大诉讼,本该对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而达志科技却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所保留,那么该公司到底在担心什么呢?
为了详细了解该诉讼案件的具体状况,《红周刊》记者也致电达志科技进行核实,该公司一位姓杜的员工让记者发采访内容到公司邮箱。数日后,达志科技给予了回复,内容相当的简单:“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关于邮件中提到的情况,证监会已关注过,我司已向证监会作过书面说明。谢谢!”
不管如何,虽然案件正如达志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上述诉讼仍在审理当中,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但就本次专利诉讼案可能的结果来看,如胜诉无影响,而一旦达志科技败诉,则将对公司经营带来很大打击,毕竟本案诉讼金额已高达1000万元,一旦判定达志科技构成侵权,则公司新募投的项目很可能无法正常运营,部分主营产品有可能面临停产,这些对达志科技未来的经营业绩将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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