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船舶的海事监管

2022-04-08 09:57:25 | 浏览次数:

摘 要:随着水上水下施工活动逐年增多,对施工船舶的监管成为海事监管重点和难点,本文列出了施工船舶在海事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并加以分析,同时提出一些监管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施工船舶 监管难点 对策

1.前言

珠三角处于水网地带,桥梁施工等水工作业较多,施工船舶在水工作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海事部门把水上水下施工水域作为监管重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行动,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但从监管效果来看,水工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也陆续发生了数起施工船舶的安全事故,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管已成为现阶段海事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基层中从事海事综合执法工作,遇到施工船舶在海事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难点,下面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2.施工船舶状况总体介绍

施工船舶根据功能不同大致分为工程船和非工程船。工程船舶包括起吊船、打桩船、铺排船、疏浚船、挖泥船、吸砂船、打捞船、地质勘查船等,非工程船主要是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拖轮、运料船、交通船等施工辅助船。部分工程船舶是按照施工要求专门设计建造的;而相当数量的工程船则是根据不同项目施工作业的需求临时改装而成的,不同船舶其设备配置相差甚远。

目前,水上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减少支出,出现了一些低质量船、低素质员工乃至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甚至租用渔船、“三无”船舶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船舶参与施工作业并不罕见。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事故隐患多的问题比较突出。

3.施工船舶在海事监管中存在问题

3.1施工船舶海事监管法律法规

现有的海事法律、法规无法为施工船舶的管理提供较有效的依据,施工船舶在管理上存在许多盲区。目前管理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适用于主流的运输船舶,对施工船舶管理未能提出较明确的要求,造成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难度,甚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施工船的技术检验标准要求也不是很明确,“施工船舶”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模糊,对施工船舶的管理无法找出专门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海事安检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只能将施工船完全按运输船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从理性上讲对现有部分施工船和船员要求标准存在偏高现象。在现实中,从运营区域、水深条件要求、经营形式和效益来看,各类船艇则又不同,在特定水域确实需要这部分船舶参与施工,这就造成了海事机构在实际监管工作存在着盲点,亟待对水上施工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尽快出台。

3.2施工船舶经营管理

由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不适用与工程船舶,工程船舶无强制采用公司经营管理,为了节约开支,很多个体施工船舶采取自己经营,而未采用委托经营或其它形式的公司管理,造成施工船舶在安全管理方面往往跟不上。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管理的船舶未能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船舶设备缺乏保养,操作规程缺失,船舶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3.3施工船舶配员

工程船舶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对机动船舶应按其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进行配员,但非机动船不适用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非机动工程船配员没有法规规定。对机动工程船和非机动工程船作业时需要操纵相应的特种机械,配员上不但要满足其安全生产要求,同时配员也不能超过该船救生设备配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施工船舶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的船员。目前部分工程船舶除了聘用持证船员外,还存在一些未持船员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操作工程机械等工作,是一种违规行为,给水上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3.4工程船检验

3.4.1工程船检验技术规范较缺乏

工程船舶作为船舶除了要按船舶要求进行检验外,对于其配有特种设备也需要进行检验。目前法规方面存在盲区,只有《起动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不多对起动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则,但涉及到打桩设备,挖泥设备等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标准缺乏。另根据现有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不高,但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大型非机动工程船的船用发电机组功率很大,有的甚至已达几千瓦,相应燃料油的储存量也大,但防火检验规则要求又不高,部份船舶使用防火分隔标准较低,船舶发生火灾危险性大大的增加,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

3.4.2工程船检验工程机械检验

根据《起动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需对起重设备进行检验,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份工程船证书中未涉及到对工程设备检验,也未见有船检机构签发的《起动设备检验与实验证明簿》等相关证书。

3.4.3工程船舶私增设备未经检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船舶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往往随意在船上增设设备,如起吊设备、发电设备、空压机组、发电机所需的外置油箱等,增设的设备既没有经相关的船检部门检验,安装要求也满足不了船舶检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及防污染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3.5工程船舶使用年限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运输船舶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但工程船舶不属于运输船舶,未列入在强制报废的范围内,故出现了很多老旧工程船舶继续从事施工作业和航行,给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工作来了很大安全隐患。 3.6施工船舶污染

施工船舶由于长期在固定水域从事施工作业,按规定船舶需设置存储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专用设备,并定期送岸处理,在现场检查中,部份施工船舶未设置该设备。船舶往往为了贪图方便,节约费用,违规私自排放。

3.7施工船签证

海事机构为了能及时掌握船舶进出港和在港内作业情况,要求船舶进行签证。对于在固定水域从事航行与作业的工程船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申请短期定期签证。施工船舶签证时,海事部门需核查施工水域,是否有海事部门批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减少船舶违规施工作业。

3.8工程船的船舶港务费

目前船舶港务费征收是以船舶净吨和船舶马力两种为计费单位。但对特种类型船舶征收船舶港务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虽然1992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对船舶港务费征收作了规定,批准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港务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但对船舶港务费的征收范围及免征条件等情况没有明确规定,至今也没有制定过船舶港务费征收相关实施细则。具体选择净吨还是马力作为计费单位,应看其船舶功能的实质。一般来说,船舶取得营业收入是以船舶吨位为计算的,如货船,普通客船,油船及化学品船等,通常在船舶港务费收费的计费单位确定为净吨;船舶取得营业收入以马力大小来计算的船舶,如拖轮、各种工程船、挖砂船等,通常在船舶港务费收费的计费单位确定为马力。

4.施工船舶监管措施和建议

为了减少事故发生,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建议在对施工船舶监管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船检机构对工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标准加以完善,制订相应检验技术规范,给监管人员提供法规支撑。

(2)船检部门要把好施工船舶检验关,按照相关检验技术规范从严把关,从源头上把好船舶质量关。

(3)监管人员要熟悉和掌握相关水上的法律法规,才能对施工船舶做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

(4)监管人员应强化对施工船舶的安全检查,减少低标准施工船舶从事施工作业和航行。

(5)海事部门同施工作业单位建立联系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求施工单位所使用施工船舶要证书齐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同时海事部门要对水上施工项目的施工船舶建立船舶档案台帐,加强监管。

(6)海事部门加强服务。定期召开辖区水上施工单位安全会议,及时通报辖区安全形势,督促各单位要加强施工船舶安全管理;把危险天气、洪水等信息的服务及时传达,提醒施工船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减少事故发生。

5.结束语

确保施工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单靠海事一家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船检、海事、施工单位、船公司、船员等各方努力,共同把好安全生产安全关,才能使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

参考文献:

[1]《起动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2]《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3]肖发树.船舶港务费征收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交通财会,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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