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境外船舶擅自出境行为的应对措施
摘 要:近年来,境外船舶擅自出境行为有所增多,给正常出入境秩序造成了影响和损害,立足边检勤务实际,就如何实施应对浅谈个人粗浅看法。
关键词:境外船舶;擅自出境;边检;应对;措施
近年来,境外船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擅自出境的行为有所增多,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和广东等多个沿海省市均有发生,主要具体表现为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船舶办妥出港手续后,在前往我国国内另一港口期间改变航向,未经边检机关许可擅自出境至其他国家地区,给正常出入境秩序造成了影响和损害。立足边检勤务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实施应对浅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成因分析
通过案件办理发现,涉案船舶80%以上为个体经营,大都挂靠于境外注册的不知名中小型船舶公司,以承接散、杂货运输业务为主,短期临时性航线、航期、所聘船员等居多,内部管理较为松散。违法行为发生原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船舶代理各层级间沟通出现问题。区域总代理接手任务后,根据地区划分指派相关口岸代理公司具体执行,但两者并无隶属关系。业务开展过程中,船东指令等信息通常是由区域总代理逐层向下传递,遇有沟通不畅问题时,口岸代理往往无法及时接收到最新资讯,故而仍按原计划为临时决定“改出境”的船舶办理了出港手续,致使部分误办手续的境外船舶不明就里间发生了擅自出境行为。
二是船东指令所致。境外船舶办妥出港手续后前往装货途中,因货主临时中止交易、装货地点突发变更等原因不得不就近“抛锚”,以等待船东下步指令。船东获取新合同后或基于货主要求,直接电令船舶改往其他载货地点。船舶系船东所有,听命于其,无论目的港境内境外,均立即赶赴,造成了违法行为发生。
三是航运市场不景气成为“催化剂”。部分船方虽然明知变更目的港要向边检机关申报,但当前国际航运市场萎靡不振,订单难接,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精力消耗、费用支出暂且不说,时间上的延误极易引发客户不满,使订单“得而复失”,因此,在动辄十几万、几十万美金的订单与违法违规之间选择了前者。
二、违法行为遏制与处理存在的困难
边检机关对境外船舶擅自出境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在现实的遏制与处理当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
(一)船舶航行期间的监管还比较薄弱。各港口边检站之间的衔接、配合还不够紧密,尽管都在船舶监管科技应用、机制创新方面下了“苦功夫”、花了“大力气”,但更侧重手续办理和在港管理,相互通报、告知内容主要局限于船舶载运人员、货物信息以及换班船员手续办理情况等,对船舶驶离本辖区后的动态、去向掌握不多,航行途中的监管仍有“盲区”和“死角”,尤其我国部分领海相连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地区,擅自出境行为“防不胜防”。
(二)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环节困难较多。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具体办案中有一定难度。一方面,船舶因各种原因租赁、转让等情况十分常见,有的还是多次转让、多手承租。一些涉案船舶再度入境后被邊检机关查获时,船东、船员、挂靠公司,甚至包括船名、船舶国籍等均已“焕然一新”,询问中,船长等相关人员对此前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取证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执勤人员曾多次在办理船员入境、出境以及换班手续时,通过核查出入境记录等方式发现其以往服务的境外船舶涉嫌有擅自出境行为,但由于当事船舶及其所属公司均在境外,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只能搁置。
(三)行政处罚震慑强度有限。第一,据了解,不少涉案境外船舶与货主之间仅是临时雇佣关系,擅自出境后两三年内甚至永久都不会再度入境我国,部分船东为此有恃无恐;第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当前有不少办妥出港手续的境外船舶因订单临时取消而又接不到新单等原因长期闲置在外锚地,与其他船舶相互混杂,让一些船东感到“有机可乘”,怀有“赌一把”的心态;第三,即便被查获,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无“累犯”等情形,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与接单收益相比,还有“盈利”空间。
三、相关建议与对策
针对违法行为成因及处理难点,结合调研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在科技应用上“下功夫”。以当前推广应用船舶综合查询系统为契机,整合现有DMS、AIS等信息系统,并进一步完善功能应用,不断强化船舶航行期间的监管。建立全国共享船舶出入境(港)数据库,境外船舶入境时,入境港边检站为其建立电子航次档案,该船在国内出港入港时,相关边检站通过系统进行流转和接收反馈,在设定时限内未进行接收的,系统即可发出警报,由“流转港”边检站实施调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
(二)在惩戒方式上“做文章”。继续坚持并加强核查船员出入境记录的做法,及时查清记录“不成对”原因,如是其所服务船舶擅自出境入境造成,在实施调查同时,将违法嫌疑船舶列入“重点船舶”范畴,并永久性记录在案。对有多次擅自出境行为、擅自出境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行为已超过追溯期等情形船舶,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可采取取消预检、梯口(驻船)监护、船体检查、限制长期登轮许可证发放等行政措施对船方及相关代理公司进行制约,从而增强震慑效果。
(三)在机制优化上“动脑筋”。境外船舶航行期间临时由“出港”改“出境”的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来,报告为其办理出港手续的边检站,由该站注销相关手续后办理出境手续;二来,向就近地区边检站申报,该站依次办理入港和出境手续,现实操作中船方有需折返奔波或重新寻找代理等诸多不便。边检机关能否进一步优化现有工作机制,视情采用如“让船舶先行离境,船东出具保函配合处理后续事宜”等方式,进而不断方便企业,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风险值得研究探讨。
(四)在情报调研上“花力气”。积极开展情报调研,着力突出此项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地位,重点走访口岸劳务派遣公司、船员中介公司以及海员服务公司等企业,了解掌握外派人员的大致去向和相关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从中物色“朋友”、“联络员”,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系制度,大力收集情报信息,做到“耳聪目明”,占据主动。
作者简介:韦苇,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出入境检查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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