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背景下“影子银行”如何健康发展
[摘要]2017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防范金融风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金融风险的积累与“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息息相关。本文从影子银行的定义、主要特征、产生和发展、风险监管等角度着手,对国内外影子银行的理论进行分析梳理,并针对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发展;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P83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98X(2017)12-0016-06 [收稿日期]2017-10-12
影子银行系统最早是在2007年美联储年度研讨会中由Paul MeCulley提出,指的是从事资金运作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他们得不到政府安全网的支持,同样不受传统银行应有的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影子银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被称为危机引发的罪魁祸首。各国陆续出台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举措,如2010年美国通过了《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对影子银行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同年在首尔举行的G20峰会将“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和规制”作为重要议题。国外的影子银行是以证券化为核心,我国的影子银行相比较而言,主要是作为融资渠道,以理财产品为主要形式,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张,风险也逐渐显现,开始影响到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我国在2014年1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着力防范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今后对于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会越来越严。分析借鉴国内外影子银行研究的成果,结合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现状,提出监管的政策建议,对于我国金融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自2007年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的概念后,同年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Gross在《当心影子银行系统》的专栏文章中指出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同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影子银行包含除商业银行以外几乎所有的金融创新。2008年,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盖特纳提出“平行银行系统”这一概念,意指与银行系统运行相对应的融资安排,并界定了其机构的属性。同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准银行实体”概念,指的是与传统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2009年,保罗麦卡利和Gary Gorton指出影子银行体系是以证券化发展为前提,前者给出的定义是游离于传统银行之外的新型信用媒介,后者则认为是回购市场与资产证券化债务的组合。2010年,英格兰银行保罗·塔克(Paul Tucker)将影子银行的内涵进行了拓展,认为影子银行是可以为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错配及加杠杆等服务,在不同程度替代了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的那些金融机构、工具、结构和市场。国外各国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定论,直到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了一个相对全面的界定。从两个层次来说,广义认为影子银行是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活动。狭义认为影子银行是在广义定义基础上,通过流动性转化、加大杠杆、进行监管套利等方式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及损害监管有效性的信用中介机构和活动。以上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充分揭示了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它的主体不仅包括发挥信用中介的“机构”,还包括发挥中介功能的活动;二是它的主要运作模式是资产证券化,促进了金融的不断创新;三是不受或少受监管进行监管套利,杠杆水平和流动性风险较高,出现问题,没有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的庇护。
国内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论,2013年中国银监会指出在监管体系中的六类非金融机构及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理财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107号文”将我国影子银行分为以下3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综合各方观点,本文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主要从事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杠杆操作以及信用风险转换的非银行信用中介体系,由于高杠杆率和过度期限错配等业务特点,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关联,影子银行相比传统银行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影子银行的主要特征
(一)期限错配
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是利用在短期资本市场融资,继而在长期资本市场投资获利。这种“短融长投”的方式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短存長贷”,但是其又缺乏商行具备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当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或者投资者预期悲观,影子银行一方面出现融资难困境,一方面出现资金挤兑,但长期资产又无法迅速变现,引发流动性风险。Turner(2009)指出,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毛泽盛,万亚兰(2012)在测算了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基础上指出,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引发流动性风险巨大,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的业务相互交叉,缺乏防火墙,风险极易相互传导。
(二)高杠杆运作
影子银行因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所以不用像商业银行一样缴纳足额的存款保证金,也没有要求保证资本充足率,这种模式给了影子银行最大的动力去提高杠杆水平,追逐利益最大化。所以影子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开发金融衍生品,这些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机构中间相互买卖,提高杠杆水平,增加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Adrian,2009)。一旦抵押品价格下行,影子银行只能去杠杆,出售资产偿还债务或者吸引新的股权投资扩大自有资本(张明、郑联盛,2009)。当大量风险资产被出售,会引发价格下降,造成资产价格下降恶性循环。当增加股权投资扩大自有资本,容易引发流动性紧缩,甚至是整个信贷市场的系统性危机(Min-skv,1992)。IMF(2008)指出,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是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
(三)信息透明度低
首先,影子银行的产品往往建立在高度复杂的数学模型基础之上,进行层层包装出售,这样的证券化产品过于复杂,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基础产品的定价,只能依靠信用评级来进行投资决策。这就导致了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非理性追捧,积累市场风险(Deloitte,2009)。其次,影子银行开发的很多金融衍生品的假定条件有些是不存在的,有些与现实不符,导致其风险被低估(易宪容、王国刚,2010)。另外,影子银行的很多产品交易都是在场外市场进行,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风险在体系内传递
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是一种竞争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带来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FSA,2009)。影子银行一方面得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支持,另一方面又会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提供证券化服务的二级市场,两者的业务边界越来越模糊,这种关联性交易增加了风险传染的可能性(Bernanker,2008)。花旗银行是这方面的典型。另外,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影子银行资金会进行跨国投资和跨国融资,资金配置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进行了跨境传递。一旦产生外部冲击,资本的国际流动就面临巨大的风险。盖特纳(2008)指出,影子银行增强了全球市场的关联度。
(五)监管机制缺失
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规避监管,进行监管套利,所以创新出的很多金融产品和业务都处在监管范围之外,再加上监管当局放任的态度,支持金融创新,致使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的缺失。但是这种监管机制的缺失一是造成了对现有的金融体系监管的低效(GAO,2009),二是积聚了巨大的风险(巴曙松,2009)。钟伟、谢婷(2011)也指出,影子银行无需遵守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等监管要求,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高杠杆运营,风险非常之大。
三、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影子银行的产生及原因
影子银行发展的初期是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塌后,美国的金融资产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开始下降,而在其他受到较少监管的金融中介,如共同基金、保险基金份额开始上升,影子银行的雏形开始显现。20世纪80-90年代,这个时期是证券化发展的扩张期,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及自助贷款这些资产被证券化在二级市场流通,此期间投行和货币市场基金发展较快,为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1999年和2000年,美国颁布了两项重要法律,一个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另一个是《大宗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前者结束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后者规定场外交易不受商品交易委员会监管,这两项法律提供了宽松监管的环境,为金融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影子银行开始迅猛发展。进入21世纪后,由于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美国的金融市场繁荣发展,金融创新不断,产生了很多新的金融机构、工具和市场。为应对金融全球化竞争,金融资源在全球进行配置,影子银行的规模扩张在全球展开,世界的金融体系结构发生改变。在美国,影子银行占据了金融体系的半壁江山。
影子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可以归为两大类,一是金融创新的驱动。Gorton&Mertrick(2010)从货币供给角度指出影子银行的产生是货币供应总量方面的金融创新,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回购等方式得以大规模发展。Langevoort(2010)和Schwarcz(2012)指出金融产品创新的技术支持和人们对多层次金融产品的需求造成了影子银行快速发展。EstherJeffers,Claudia Baicu(2013)指出传统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通过证券化、相互融资等几个渠道相互联系,进行金融创新,促使影子银行加速发展。二是监管出现的问题。IMF(2008)、美国财政部(2008)提出美国金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不匹配,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信息不能共享,使得影子银行的证券化业务难以得到有效监管,肆意发展。Stephen Cecchetti(2009)认为传统银行以证券化方式使风险资产从表内转到表外,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导致影子银行业务疯狂发展。Krugman(2009)指出影子银行规模爆发式增长的原因是监管部门的“恶意忽视”。Pozsar(2010)认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机构监管套利和美国金融体系运行规律的必然结果。Mauro de Rezende Lopes&De rezende(2011)认为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框架之间的不协调是影子银行产生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势
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繁荣了金融市场,提高了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因其利用高杠杆操作,且游离于监管体系外,在外部环境发生改变后,风险开始暴露,脆弱性开始显现。2004年6月,美联储为缓解通胀压力,进入加息周期。2006年房价开始下跌,抵押贷款违约开始出现。2007-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整个市场陷入严重的流动性紧缩。2008年包括影子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面临偿付危机,次贷危机转为金融危机。影子银行的困顿处境,使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充满不确定性。一种观点是崩溃论。Rubini(2008)、Krug-man(2009)、Blinder(2009)认为影子银行最终将瓦解。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Gross(2009)、巴菲特(2008)认为影子银行是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将来规范发展,会发展得更好。从目前影子银行的发展态势,我们可以断定影子银行虽然增加了金融的不稳定性,但是同样促进了金融创新和资产优化配置,不会消亡,但必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四、国外影子银行的监管经验
(一)改革监管体系,扩大监管范围
Paul Krugman(2009)认为监管的范围要扩大,将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都纳入同一监管框架下。Stein(2010)和Poser(2010)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提出了相同的看法,就是要加强功能监管。Stein(2010)指出现行的机构监管产生监管套利,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应该和传统商业银行“一刀切”,并且反对对于不同的信用风险敞口机构使用相同的风险资本监测指标,这不科学也不现实。他建议政府要加强对资产支持证券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影子银行宣称的无风险或低风险产品的监管和规制,客观评价其风险。Poser(2010)在大量研究影子银行的基础上,提出“功能监管”优于“机构监管”,应该将更多的监管精力放在影子银行的业务和功能上,协调好各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监管框架下的分业监管模式。Schwartz(2012)认为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首先要确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就是要兼顾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潜在风险最小化。Allen and Carletti(2010)、Doren(2010)、Pozsar and Singh(2009)提出应该将银行业务进行划分,高风险的业务要转交其他中介机构(影子银行)来做,低风险的传统业务作为銀行的主要业务继续运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标。Bailv(2008)、Gorton&Metrick(2010)、FSB(2011)都建议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以防范和化解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Beetsma Roel,Sylvester Eijffinger(2012)通过构建模型,提出应该建立独立的、直接的金融监管部门。
(二)加强监管力度,降低杠杆水平
克鲁格曼(2009)认为影子银行应该受到与商业银行同等程度的监管。英国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2009)指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在两方面,一是对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对金融产品加强监管,另外要赋予监管当局更大的权力。Adrian and Shin(2009)、Tropeano、Gennaioli、Shleifer和Vishny(2011)指出影子银行的主要风险在于高杠杆率和期限错配,所以监管重点应放在这两方面。Rosen(2009),GortonGary、Metrick Andrew(2010)提出要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其中Gorton Gary、Metrick Andrew(2010)还建议成立融资限制银行(NFB),所有的证券化产品只能卖给NFB,并且有资本金要求,定期接受检查要求以及享受贴现窗口指导,防止过度杠杆化,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波萨尔(2010),Joseph v.Rizzi(2011)提倡监管部门允许影子银行申请最后贷款人融资保障,并且将影子银行纳入政府安全网覆盖范围内,同时对杠杆率进行监管。Ennaioli(2011)、Plantain(2012)都主张对影子银行进行资本要求,降低杠杆水平,并且Plantain通过构建模型的方式将家庭、企业、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影子银行都纳入主体研究,通过实证可以发现,当监管机构仅仅对银行加强资本监管时,银行是可以通过影子银行绕道避开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所以要同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资本监管,才能真正有效地降低外部风险。Wignall和Aikinson(2009)认为资本规则的改革是影子银行监管需要关注的方面,同时还应关注公司治理及银行业结构。
(三)强化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传递
Francis A.Longstaff(2010)建立VAR模型,认识到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市场存在非常显著的传染效应。Sylvester Eijffinger和Roel Beetsma(2009)通过比较欧洲和美国的监管模式,并且建立模型测算欧美金融部门流动性风险,建议建立专业全面而直接的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机构及业务进行监管。Fariboz Moshi-rian(2011)认为目前各国的监管规则各不相同,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框架被共同遵守,会出现跨国界的监管套利,区域内的监管规则会降低监管成本和潜在风险。Helmut Wagner(2010)认为影子银行的监管不能单纯依赖监管政策,因为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是以国际间的良好协调与合作为前提,这是耗时又费力的。CalmesChristian,Theoret Raymond(2011)认为影子银行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外,巴塞尔协议II提出的监管措施难以对其发挥作用,应对表外资产从源头对其风险控制。
(四)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
Josef Ackerm(2008)认为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一是提高其透明度,二是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Luke Kirke(2011)认为监管的首要步骤是建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机制。Gorton&Ordonez(2013)建议国家建立信息披露平台,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改革已成为世界金融危机后主导全球金融市场发展方向的核心内容。需要认识到的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属于外部力量,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金融经营机构的内部风险。而且,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时间差”使金融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因此,消除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不能全然依靠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来解决,也应从金融创新的设计、运行机制等内部角度人手,共同解决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问题。
五、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影子银行相较于国外起步较晚,但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影子银行发展迅猛。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2010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投入4万亿资金救市,带来大量贷款需求,银行作为最主要的资金提供方因受限存贷比、资本金等条件约束,其表内信贷业务难以满足超额的贷款需求,借助其他机构进行表外信贷成为银行的不二选择。信托公司所受限制很少,成为银行的首选,银信合作在此阶段呈现爆发式增长,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集资,借助信托通道进行贷款,这种银信理财产品成为最重要的影子银行业务。
第二个阶段是201 1年-2013年,监管跟进使得银信合作受到限制,由于地方政府和房地产此期间大量投资非标,收益率很高,促使银行通过买人返售票据、信托收益权类产品、同业代付、银证合作等通道腾挪信贷规模,影子银行业务从单一通道向多通道合作模式转化。
第三阶段是2014年-2017年,随着监管对前期各项业务增多限制,而当时基金子公司基本不受任何限制,银基合作得到大规模发展。“钱荒”后,银银合作同业存单质押、受益权T+D模式同样得到较快发展。监管进一步加强,银证、银基、银银及加入过桥方之后的银信多通道模式持续发展,套利链条拉长,影子银行规模持续扩张。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影子银行资产总量超过了53万亿元,占GDP的79%,同比增长30%,在银行贷款和资产中的占比分别达到了58%和28%,发展迅速,规模与日俱增。
六、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健康发展的建议
影子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暴露出来的风险也是巨大的,为了更好地规范发展影子银行,使其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特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影子银行信息被披露制度
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要清晰,披露的内容要简洁易懂,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要增强。场内市场信息披露做到更加全面规范,场外市场信息披露要重点完善,内容要增加,形式避免晦涩难懂。并且加快完善影子银行不同业务的登记备案和批准设立制工作。
(二)逐步推进金融监管框架的调整
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分业监管的模式需要改变。一方面要把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加强微观行为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实行动态监管,最后要加强“一行三会”的相互协作,打破部门割据状态,共享监管信息,充分发挥新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协调功能,时机成熟后可借鉴国际经验,打造超级央行的监管框架,更好地做到统筹兼顾,适应形势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监管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机制
一方面,要尽快建立能够覆盖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影子银行的准入条件,界定其业务范围,完善其退出机制,做到监管的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因影子银行业务创新发展较快,很多时候法律的更新跟不上其发展节奏,所以要强化行业自律,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能够相互监督,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
(四)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深化,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更加多发。要加强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提高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和手段的共享程度,在防控游資风险等方面加强合作,有效提升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
(五)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教育
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广大居民给予警示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影子银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居民防范和识别风险的能力,要使“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观念深入内心。
[责任编校: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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