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
【摘要】 由于医事活动的特殊性,科学技术的限制以及人们对医学问题认识上的差异,医疗纠纷还将长期存在。目前,我国医患关系较紧张,医患矛盾易激化,形成一种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2009年3月,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出台并实施,针对目前的状况,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恰当处理,对于构建良好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逐步提高,人们的身心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医患矛盾激化,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明显增加[1]。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如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患者对医学问题认识不足、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少、错误舆论导向、医疗体制不够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都与医疗纠纷的发生存在较大关系。笔者针对我国医患关系现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以期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1 加强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
在当前的医学水平下,尚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副作用的药物,也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缺陷的治疗方法。作为患者,需要认识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性不是现实条件下可以人为消除的,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目前在我国,医学知识的普及还相当有限,普通群众对医学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绝大多数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自然转归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医学新技术风险性的认识更是缺乏。因此,患者常常会对医院的某些正确的医疗行为产生误解,引发医患之间的纠纷,进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行为,最终损害患者自身的利益。因此,进行医学知识的普及教育,促使人们正确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促进医学的发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
2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很多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缺乏专业性和客观性,往往以偏概全,容易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误导。各种因素导致的“看病贵、看病难”,以及日渐恶化的医患关系,在媒体舆论的误导下,全部归咎于医疗行业本身,这显然有失公正、公平与客观。因此,正确引导舆论方向,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首先,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正面宣传。虽然医疗卫生行业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但毕竟不是主流,我国广大的医务工作者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目前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国家正在努力探索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并对医疗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因此,作为媒体工作者,有责任进行正面宣传,也有责任避免一些不客观的误导,从而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其次,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府监管。媒体工作者有责任对医疗纠纷进行客观报导,同时也必须坚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报导应实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带有倾向性,防止影响人们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医疗纠纷,其原因复杂多样,报道应科学分析,正确引导,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因虚假医疗广告导致的医疗纠纷,政府对发布媒体应加强监管,促使媒体工作者加强自律性和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导致不良后果者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
3 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
新型医学模式要求医疗服务必须以患者为中心,既要重视对躯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致病因素,又要重视对精神健康造成危害的心理、社会因素。医患之间有效沟通,不仅可以打消患者的疑虑,减轻甚至去除患者的精神负担,而且能增进对医生的理解,积极配合治疗,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目前,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加强医患沟通,能减少因沟通不良、告知不及时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4]。
随着医学的发展,医生诊断、治疗疾病对仪器设备的依赖性越来越高,但传统医学中的望、闻、问、切及现代医学中的视、触、叩、听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通过视、触、叩、听能增进与患者交流。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不但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发挥着积极作用,也可有效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4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4.1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 目前,我国80%的医疗资源分布于占人口20%左右的大、中城市,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医疗资源短缺,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无法享受必需的医疗服务,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
4.2 注重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医疗卫生事业是为保障国民身心健康服务的公益性事业,但在现行体制下,我国的绝大多数医院带有明显的盈利目的,这就加重了患者的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投入,既要改善医疗卫生事业的硬件环境,又要改善基层医护人员的待遇,减轻患者的负担,使病者有所医,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5]。
4.3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使部分患者的医疗负担降低了,但由于覆盖面低,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医院布局不合理,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目前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央及地方都做出了巨大努力,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并且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监管,保障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要积极推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还要扩大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且鼓励个人参加健康保险,分担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风险,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6]。
5 对医学科学新技术带来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进行规范
医学技术的发展解决了很多医学难题,如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基因治疗等,但医学新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对传统伦理道德产生了挑战,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社会及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7]。为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有必要对医学新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5.1 对人工生殖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人工生殖技术为解决不孕不育和由此引起的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等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但也带来了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现行法律的冲击。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生殖技术所带来的问题给予明确规范,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并逐渐为民众所接受,相应的医疗行为逐渐增多,但是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从根本上来看,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规范,可以有效减少或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如规定供精、供卵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规定医生销毁胚胎的必要条件;并以法律形式规定试管婴儿的亲属谱系,以免造成社会与伦理的灾难等。
5.2 对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进行法律规范 基因诊断的医学意义巨大,但每个人的基因图谱属于个人隐私,为了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须从法律角度对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作出调整、规范和控制。如以法律形式规定医生是否需要对被诊断出遗传病的患者保密,如果医生泄密造成了不良后果,医生如何承担责任;基因治疗涉及改变人类的遗传物质,也必须规定基因治疗的范围和标准;人体基因是否允许买卖,如果确有买卖必要,如何买卖等[8]。
5.3 对器官移植进行法律规范 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康复的患者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严重匮乏,刺激和引发了商业化行为,曾一度出现器官非法买卖的情况。我国至今尚未颁布有关器官移植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使器官移植技术得不到法律保障,而缺乏法律良好保护和有效调整的器官移植带来许多法律、伦理学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器官移植依法进行规范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这方面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并使器官移植技术得到更好发展[8]。
5.4 加强对死亡标准的法律规范 心肺功能停止作为传统死亡标准被长期运用,但由于心肺功能的可替代性,使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挑战,出现了脑死亡的概念。目前,我国传统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并存,造成了死亡判断标准的模糊,并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因此,应制定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医生何时停止对患者的抢救与治疗,何时摘取脑死亡者的器官,防止因此引起医疗纠纷的发生[9]。
6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3种:(1)医患之间协商解决。但这种方式缺乏必要的依据,有些案件中医方确有过错,且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但由于患方缺乏基本医学知识,导致自身利益损害,同时也不利于加强医方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存在一定缺陷。(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能体现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但由于体制的关系,其意见往往不能使患方信服,最终还要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观上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上却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某些情况下,反而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进行改革[10]。(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其执行主体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等问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消除了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客观上更能体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但是,医学基础理论深奥,实践性强,且分科繁多,作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具体执行者--鉴定人,不可能对所有的临床学科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没有相关医学专家参与,也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因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亦存在一定缺陷。不同的国家,解决医疗纠纷所采取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在某些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方式方法,如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11],成立由卫生行政机构、法官、保险公司、医学专家构成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直接隶属于当地最高行政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受社会监督人员监督,能有效排除外界干扰,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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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玉声,石俊华.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几点思考.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20(5):87-91.
(收稿日期:2011-09-26)
(本文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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