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小康社会的财富观

2022-05-03 15:15:02 | 浏览次数:

[摘要] 财富观具有历史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需要形成理性、健康的小康社会的财富观。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并在宪法修订中加入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小康社会的财富观,使小康社会的发展具有了更为坚实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关键词] 小康社会; 财富观; 财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01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20-0021-02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走富民强国之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邓小平“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康社会确立的新社会财富观和社会生活观,对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政治发展目标和社会伦理价值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廓清小康社会财富观的两个问题

财富观,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人们对财富的态度和认识,在现阶段的中国,小康社会的财富观至少应该首先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1.财富与道德。

财富与道德并不是天然对立的关系,关键要看财富的来源是否正当,支配是否合理。事实上财富与道德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将财富的多寡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也是不科学的。邓小平1986年9月2日在回答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提问时说,“不能有穷的共产主义,同样也不能有穷的社会主义。致富不是罪过。”但还不是全部,“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我们的政策不能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不能使“富的越富,贫的越贫。”(《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1~17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这里面就有道德判断,社会主义道德观,实际上是对“致富光荣”口号的肯定,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致富在伦理和道德上是应当的。当然这里的致富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勤劳、合法。

2.财富与政治立场。

对于财富与政治立场的关系,多少年来我们受到理论上的困扰。从我们党的历史上来看,一个人拥有财富以及财富的多少似乎总与他的政治立场挂钩。从一大到国民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直至解放初期,我们党都遇到这样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就是其他的革命分子能否入党的问题,简单的表述为“富农党员”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党几十年。

过去我们始终面对一个紧张关系,就是“穷则思变”与“富则修”形成的悖论。毛泽东同志在晚年也没有走出这个理论困境。归结起来,财富观涉及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即“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如何面对财富?因此,邓小平提出了小康社会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十五大和十五规划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的小康社会’,实际上提出了如何面对财富和如何评价财富的问题。江泽民同志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财富不反映和代表人的政治立场,拥有财富的多少不应该成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标志,而应该看其财富的来源和支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包括要使“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强调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等等,这些都使我们获得一个认识和理解“财富”的新视角和新基点。是我党在新时期重大的理论突破。

(二)小康社会的财富观与财富的保护

小康社会的财富观要求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又能够促进科学财富观的最终形成,并推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富激励机制。

1.财富与财产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发展生产力为目标,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就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富激励机制。因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不仅意味着资源配置方法的根本转变,而且也要求社会激励机制发生根本性调整。简单地讲,就是要变道德激励为主为财富激励为主。财富激励离不开对个人财富的法律承认与社会认同。超越所有制的羁绊,对所有合法取得的财产实行不分公私的一体保护,应当成为建设市场经济和政治文明过程中的基本共识。为此,十六大报告特别强调:“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以财产权为基础重构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体系,使财产权真正成为人权的支柱、宪政的基石、市场经济的核心。“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写入宪法适应了这一客观要求,这有助于健全财富激励机制,促进生产力发展。

宪法写入“保护私有财产”体现的是依法治国,同样重要的是法律要保证私有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和支配的合理性,这也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国家应当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使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是为了避免社会矛盾激化,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不遗弃的社会正义原则。

2.建设民富国强的全面小康社会。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实现“富民”,最重要的是要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政府应为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私人财产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其实是一个保证公平的问题。谈到公平与效率,一般的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的作用是在居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保证效率,而政府则是在再分配中保障公平。十六大报告严肃地指出,我们“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我们党和政府在执政和施政的过程中,一定要遵照这一条,切实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

所谓的公平应该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前者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就是市场准入的平等,要求任何机会都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否认劳动者的出身、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名气、关系上的优先权,却默认人民在禀赋和能力上存在的差异;从社会学意义上说,还包括发展机会上的平等,即人们获得发展机会的权利不受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后者是指社会成员在收入上的均等化,消灭在收入上人与人的差别。(关海庭主编:《20世纪中国政治发展史论》第38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结果公平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收入比较平均下的共同富裕,也就是我们在50、60年代所感受的社会主义,但在可分配的“蛋糕”还不够大的时候,只能导致平均主义。我们可以看到:追求结果平等带有平均主义“大同”社会的理想;追求机会平等则更体现“小康”社会的特征。

市场经济是小康社会的应有之意。在不断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并用市场来保证效率的基础上,执政党的政策更需要体现对公平的保证。在物质财富还不够强大的现阶段,特别是在我国人均收入还比较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保证机会公平,并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来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要严惩非法获利的行为,减少民众的不满情绪。我们要确保居民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限度内,这样才能实现在稳定基础上的全面小康,才能实现真正的“富民”。

此外,“富民”有着双重含义,不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精神财富。前者是指人民收入的大幅度增长,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生活质量的大幅度改善;后者则包含人民受教育年限的增长,知识结构的完善,道德水准的提高,休闲的时间和方式增多等等,简而言之就是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过程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如家庭背景、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社会环境等。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Alex Inkeles)认为,现代人格的形成,不仅仅是教育的问题,它与整个社会体制与风气联系在一起。现代人的品格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在人心中的“内化”过程。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对人的观念的改变,其作用不可低估。因为市场经济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契约观念、法律意识、时间观念、普遍主义原则以及守信用等精神特点与道德素质。(尹保云:《什么是现代化》第121~122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现代化的社会只能靠现代化的人来建设,现代化的人则需要社会的培养和教育,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执政必须为民,为民才能富民,富民才能强国。新修订的宪法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用“财产权”代替了原来的“所有权”,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障。这有助于形成健康、理性的财富观和财富激励机制,对我国三大文明的建设有着深远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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