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煤矿行业工伤保险的思考
摘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险种,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高风险的煤炭行业,职业伤害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建立预防、康复、赔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十分必要。工伤保险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对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以山西省晋中市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当地煤炭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给付赔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从建立多级费率标准、预防现行机制、加大监管征缴范围等方面,对完善煤矿行业工伤保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煤炭行业;农民工;预防机制
一、工伤保险概念界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者、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是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为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较好的工伤权益保障,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因此,现代国家都依托工伤保险给予工伤职工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晋中市煤炭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及赔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底,晋中市工伤保险参保户数共1397户,参保职工152785人,累计缴纳工伤保险费13222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29万元,其中煤炭行业参保职工14762人,累计缴费1557万元。根据2006年山西省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从当年起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至今全市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89077人,煤炭行业参保10512人。
自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晋中市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劳社部发[2003]29号文《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按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煤炭行业作为第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保费由煤矿企业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缴纳。
根据晋政发[2004]44号文件《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第12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加大对事故矿井业主的经济处罚力度”,应包括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规定所享受的各项经济补偿待遇。上述待遇不足20万元的部分由企业补足;超过20万元的,按规定据实支付。
三、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费率水平低,煤炭行业内部区分度不高,影响投资积极性
在煤炭行业,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统一的(晋中煤矿企业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缴纳),这样就不能够显示出各企业生产、安全状况的差异性,从而挫伤了投资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二)逃保、漏保问题严重,工伤保险覆盖面不足
晋中煤矿职工平均参保率为65%,而对于煤矿行业的农民工,由于流动频繁(平时流动率为5%,在春节复工前,特别是井下农民工,流动率达到60%左右),普遍煤炭行业农民工参保率只有5.3%。煤炭企业普遍存在逃保、漏保现象。实力较强的国有大矿,认为企业自身效益好,赔付能力强,不需要“投资”参加工伤保险,即使发生事故,自身就能赔付解决;实力较弱的小企业认为给职工参保是乱花钱,既加重企业的负担,发生事故后申报手续又麻烦,而且还会受到停产、停工的检查,影响经济效益。
(三)由于参保不足,存在骗保现象
当煤矿事故发生后,企业通过向保险相关部门提交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职工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领取意外伤害赔偿金,但由于部分井下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若其发生伤害事故,为领取赔偿金,煤矿企业就会伪造有关身份证明,利用其顶替已参保人员骗取保费。
(四)保险待遇水平低,很难保证受难矿工的正常生活
许多受难矿工伤残严重,失去劳动能力,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疾病,如尘肺病。假定在工作期间完全按照规定缴纳了保险费用,当事故发生后,也顺利领取了赔偿金,但一般伤残赔偿总额在9万元左右,根本不能满足日后的住院、医疗等多方面的花费,也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加之申请赔付手续繁杂,很可能延误病情和最佳治疗时间,结果很多矿工放弃保险赔付,无奈选取和矿主私了的方式。
(五)工伤保险对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足
工伤保险机构中,几乎没有专门的资金,也没有专门的人员来从事事故预防工作,从而使保险只落实于收取、核查保险费,却与事故预防、安全监察等工作脱节,因此形成煤矿安全生产与保险机构无关的现象,所做的仅是承保和赔付方面的工作。
(六)井下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维权意识单薄
“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计划)的实施,已使矿区农民工参保意识逐步提高。但多数农民工仍顾虑较多,认为找份工作不易,怕失去饭碗,而不愿意向企业提出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
四、完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与安全生产相挂钩的多级费率标准
在煤炭行业内部,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多级的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以产定费,即按煤炭企业产量征收工伤保险费,缴费多少与企业生产能力挂钩,确保应收尽收。一般认为小煤矿产量小,危险系数相对高,缴费标准也高;大煤矿产量大,危险系数相对低,缴费标准也低。对生产规模大、安全生产能力高的企业,可以实施较为优惠的费率标准,从而起到鼓励企业缴纳保费,提高生产安全管理的作用。
(二)加大监察力度,扩大征缴范围,保证全员参保
煤炭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到煤矿企业,特别是偏远山区实地安全检查和职工参保情况调查,使相关保险最大范围覆盖到煤矿职工。同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排查和煤炭行业整改的机会,对企业职工进行全面统计,为日后开展工伤保险费征缴打好基础。
(三)规范煤矿企业用工制度,各机构协作监督赔偿申报
煤矿企业瞒报、漏报工伤保险的重要原因是矿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规范煤矿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保证矿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前提。一旦发生事故,保险机构、社会保障局、伤残认定中心、公安局、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共同协作,对申报赔偿的材料和人员,一对一进行核实认定,保证工伤保险给付金能够确实发放到受难矿工手中。
(四)增加煤矿职工商业保险品种,提高职工保障水平
由于煤炭行业保险赔付率高,赔付金额大,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利润空间很小,造成煤炭行业的商业保险产品单一,针对企业职工人生安全的保险更是屈指可数,一旦发生事故,只能依靠工伤保险作为职工的保护伞。建议监管部门以鼓励政策或强制手段,推进煤矿为职工缴纳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从而提高企业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五)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工伤保险要突出预防的作用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是国外工伤保险的一条成功经验。在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具有重要地位,预防作为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的行事原则,对传统工伤保险中以伤残待遇给付为主的模式予以改造和完善,反映了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德国将工伤预防这一概念定义为在劳动领域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规定,并配合处罚制度,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积极手段。工伤预防的工作做得越好,工伤的发生率就越低,康复和补偿的任务就越小。德国负责工伤预防的机构首先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它根据法律对企业劳动风险的规定利用国家权力对企业的劳动进行监查。另外,工伤保险机构也可以执行工伤预防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同业工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预防工伤事故成为同业工会的法定职责。同业工会进行工伤预防的任务和目的是加强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危害生命和健康的因素,控制不可避免的危害发生。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
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中,也提出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部分,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整体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
工伤保险机构要执行工伤预防的管理工作,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包括制定劳动保护规定、进行劳动安全监察、进行劳动医疗检查、开展劳动保护技术研究、进行工伤预防培训宣传等内容。
(六)广泛宣传法律、工伤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工参保、维权意识
建议采取以下几点具体措施:煤炭监管局、社会保障局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其认真讲解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政策,并针对农民工建立专门的接待站,开通咨询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要求煤矿企业在工地上制作宣传栏,矿区街道矗立路牌标识,房屋墙壁刷写墙体标语,并印发“工伤保险百问”等宣传手册。针对农民工爱扎堆看热闹的特点,可在节假日、大街闹市、摆设摊点,散发以图为主的宣传画册和印制有“工伤保险知识安全常识”的扑克。定期在电视台、报纸上播放和刊登针对煤矿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的节目、专栏,有关部门定期派专人到矿区,特别是偏远小煤矿区,对职工进行安全、保险知识讲座和培训。
参考文献:
1.李铁喜.论我国现行工伤赔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2.李康乐.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8).
3.山西省2008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R].2009(4).
4.梁美健,杨光.保险业介入煤矿安全生产需解决的几个问题[J].煤矿安全,2007(4).
(作者单位:王飞,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院;杨雪梅,云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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