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建设和管理创新,,推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水路运输科学发展,进一步开创我国现代交通运输发展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
我国水运资源丰富,水路运输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等特点,一直是客货运输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在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相同运距运量情况下,水运能源消耗比公路、铁路等都有40%以上的降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近10年来,水路货物运输持续稳定发展,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全国完成水路货运量42亿吨、货物周转量7.5万亿吨公里,其中仅内河运输就完成货运量21亿吨、货物周转量6565亿吨公里。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货运量是密西西比河的2倍、莱茵河的3倍。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水路运输还存在运输能力不足、增长方式粗放、运输市场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难以有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快国内水路运输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进一步提升水运发展的质量和现代化水平。《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有利于加强水路运输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更好地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经济的服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运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是我国交通运输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条例》共6章46条,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亮点。第一,更加突出促进水运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比如,《条例》规定,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国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并鼓励经营者按照新的船型技术标准对在用船舶进行更新或改造。第二,更加突出加强行业监管。比如,《条例》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分析、宏观调控、从严执法等手段,维护水运市场健康发展。第三,更加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比如,《条例》对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高级船员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可以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第四,更加突出提高服务质量。比如,《条例》要求经营者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依法依约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第五,更加突出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比如,《条例》精简规范了水运行政审批事项,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3项业务不再进行经营审批,同时细化了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条件,明确规定了审批程序和审批时效。第六,更加突出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比如,《条例》规定,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人员、物资。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水路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着严峻复杂的形势。《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内水运业依法发展科学发展的重要契机,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形成推进水运业攻坚克难、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大《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水路运输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行业监管、市场规范、服务提升等各项工作,推动水运事业健康平稳发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要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加快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推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路运输依法发展、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成为我国交通运输工作与时俱进的新起点。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积极贡献!
推荐访问: 水路运输 法制建设 管理创新 推进 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