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摘要】高校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是社会各种思潮和矛盾的汇集点。有效预防高校群体性事件,维护高校稳定有序的教学环境,已成为新形势下构建和谐校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社会、心理、法律三个方面对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关键词】高校 大学生 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G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4-00-01
高校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是社会各种思潮和矛盾的汇集点。尤其是大学生的思维活跃,他们对国内国际的政治经济与形势都比较敏感,心理素质却又不稳定,同时他们也面临着就业压力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平时被隐藏的问题,一旦有了发泄的机会,便会心情浮躁,引发高校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高校群体不良事件时有发生,如学生与校警、学生与承包方、校内外机动车与学生相撞等问题而发生的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究其原因,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高校的因素,还有大学生自身的因素。
1 学生群体事件的社会思考——社会发展中的“阵痛”
当前高校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整个社会发展变革过程中深层次问题在高等教育机构的集中体现。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发展进程中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社会分层的加速和贫富悬殊的拉大不可避免的导致相对剥夺感的增加,这是一种以他人或其他群体为参照物形成的心理感受和情绪体验。从这个角度看,人们由于贫困问题形成的不满情绪与其说主要是来自绝对贫困,不如说更多的是来自相对贫困。这与传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定势有关。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认为,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伴随着贫富分化以及民主权利的侵害等事件的出现,人们形成了一定消极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舆论。而大学生正处于群体自我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不断增强的时期,社会期望值和社会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但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这使得大学生群体产生了较大的思想扰动和心理冲击,产生了一定的迷惑和失望情绪,并酝酿了心理上的不安定因素。
2 学生群体事件的心理思考——“去个性化”心理因素的影响
学生群体的暴力事件与“去个性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去个性化”又叫个性消失,只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与群体当中,此时,人们丧失其自控力,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俗话说“人多胆子壮,恃众好逞强”、“众人拾柴火焰高”。
当一个人处在群体中时,他们就不以一个具体的个体存在,而是以群体的成员形式而存在,此时的个人融化于群体之中,个人隐藏其个性,把自己的行为看成是群体的行为,从而减少以至丧失了对其行为后果的责任感。加上群体观念和行为的趋同性,导致自我评价、自我体验标准的歪曲和自我控制能力功能的下降,失去一定的理性,不再约束自己,增强了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规范行为的勇气,是违反和破坏社会准则的过激行为大大增加。而当个人单独行事时,则自我意识强,因而更能保持从理性的、伦理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清楚自己该做和不该做的事情。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个体在群体中采取的行为、提出的建议,比个体独处时采取的行为、提出的建议更激进、更冒险,也就是说群体能增强个体的冒险行为的倾向。
美国心理学家金巴尔多认为,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匿名性。即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认识自己,所以个体毫无顾忌的违反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平时自己一个人决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责任模糊。当一个人成为某一集体的成员时,他就会发现,对于集体行动的责任是模糊或分散的,参加者人人有份,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必为集体行为而承担罪责,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觉得没有受惩罚的可能,没有内疚感,从而使行为更粗野、放肆。
高校学生是一个高度集中的群体,这使得他特别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在这个事件的发生、演化过程中,大学生在去个性化的影响之下,极容易把我们社会所崇尚的勇敢价值观、忠义观放入集体观念中,青少年强烈的合群化倾向使可能平时行为、主张谨慎保守的个体,也在群体中改变了自己的态度,朝着冒险的方向发展。当他人作出过激行为时,非常容易受到同伴的感染、暗示、模仿,争相表现出自己的“勇敢”行为,从而冒险行为转化为违法犯罪行为。加之该事件的旁观者和参与者有上千人之多,责任广泛部于全体参与者中,个体都认为人人都有份,人人有责就是人人无责,不必要过份担心行为后果,在这种“法不责众”心理因素的驱使下,学生的行为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作出违法的行为,从而使事件的性质产生转变。
3 学生群体事件的法律思考——法律信仰的缺失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法律信仰所表现的神圣感,使人们在如信徒办虔诚的心态下,不断完善自身,一定程度上将自我利益舍弃而达至法治理想,这是一种超越个体利益的精神。正是这种超越的魅力吸引了众多法律的追随者,缺少了这种精神或魅力,所谓的法治就只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而已。也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广为流传。因此,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的关键性要素。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制裁,对可能犯罪的人起到威慑作用,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高校发生的某些群体性事件中,当执法人员出现时,非但没有对学生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使事情愈演愈烈。这说明,在学生的心中对执法、法律已经失去信任,进而不再接受和认同法律内涵的价值。这其实是一种报复行为,用违法的行为抵抗违法的行为。而现代法律是不鼓励自行执法的,哪个国家的法律允许群众可以集合在一起动用武力来执行“正义”?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蕴含着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及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当这样的法律信仰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只有通过非法的途径才能实现诉求,并且倚仗“法不责众”的心理,还有众多人的支持和声援,这样的事件足以说明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是社会的规则,他虽然不完善,但是不可以用任何所谓崇高的理由来无视它,不能用破坏法律的方式来对抗法律的不公。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他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都要以法律作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权威。所以在注重学校法制教育的同时共同努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积极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
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高校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有其产生、发展和消失的特殊规律,应当将其放在社会大背景中去观察和分析,在学校小环境中去处理和解决。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既可能成为高校内部的破坏性力量,也有可能演化为高校内部的建设性力量。因此,我们必须正视高校中的这些冲突,促进高校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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