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党建领导制度创新的理论探索

2022-05-10 14:50:04 | 浏览次数:

[摘 要]深化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是创新党建长效机制的一条有效途径。创新党的领导干部选拔制度,需要营造尊才重才的领导干部选拔氛围,持续实施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工程,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自下而上推荐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创新党的领导干部限期任职制度,需要实行党的领导干部任职限期制度,减少选任制干部在任期内的交流和调配,建立健全任期届满退出机制。创新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需要建立基层党建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基层党建工作报告制度、基层党建工作报告制度、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评制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党内弹劾罢免制度。

[关键词]党的建设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任职限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简介:朱娴(1969.9-),女,安徽人,现就职于中共常州市委党校。2000年取得统计师职称,2009年转聘为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社会学方向的研究。

制度创新最初是由奥地利裔美国学者熊彼特提出的一个经济学命题,其基本意思是说: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有制度创新的因素,制度的创新带动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增长。制度创新包括生产技术和社会制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现代社会尤其显著。显然,熊彼特关于制度创新的含义只是停留在狭义层面,广义的制度创新应该还包括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含义。事实上,制度创新既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也是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既包括经济领域或企业部门的制度创新,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各个具体领域和政党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调整,而且包括着社会体制和组织方式、人们的权利和价值、文化观念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制度创新就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通过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使整个制度的体系更完善,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健全。

党的建设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系统工程,包括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其中,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党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搞好制度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着眼于推动党的十七大关于党的建设总体部署的贯彻落实,重点研究解决当前党的建设中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紧迫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重要位置来抓,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期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内涵十分丰富。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建工作质量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工作质量的优劣。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建制度创新,首先要创新党的领导工作制度。本文从这一角度,介绍笔者最新研究的心得体会。

一、创新党的领导干部选拔制度

營造尊才重才的领导干部选拔氛围。大胆起用那些有创新思路、会跨越式发展、能为发展提速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那些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领域有本事、有作为、有成就并能坚持艰苦创业的干部,成绩卓著的破格提拔,使实干者有位置,能干者受重用。要完善政绩考核标准评价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经济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招商引资、社会稳定、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以及得民心工程等逐步纳入考核体系,研究制定科学完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使考评体系更加完善。

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自下而上推荐制度。要始终坚持“使能者在职,贤者在位,是锻造干事创业之才的中心环节”的重才理念。不断扩大民主,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他人举荐等多种办法,并辅之以完善的干部推荐制,将各个层次群众公认、组织认定、具备发展潜能的优秀干部纳入组织部门的选人视野,常年保持一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改革村党支部书记管理机制,从市、区(县)直机关下派或在乡(镇、局)后备干部队伍中精选一批作风硬、能干成事的干部,到难出成绩、各项业务工作较重的村(队)担任党支部书记,实行低职高配,给予副科待遇,加大交流力度,在流动中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适应城乡一体化要求,大范围推进干部交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既注意不同年龄结构和不同性别结构的配备,又注意不同性格特点人员和党内党外干部的合理配备,减少内耗,形成合力,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不断创新机制。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往制定的干部工作十项制度,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系统化操作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出台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待岗、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制度,为干事创业之才“腾位”。

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因为任期制是选举制度的“下家”,党内选举制度不科学、不完善,选举出来的干部不合格,相应地,任期制的推行就会面临许多尴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干部在任期内政绩平平、无所作为、甚至大搞腐败的问题。因此,必须首先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党内选举的差额比例,实行“两委”委员由竞选产生,逐步推行“两委”常委、副书记、书记一律都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二、创新党的领导干部限期任职制度

坚决实行党的领导干部任职限期制度。2006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这就是说,中央已经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制。因此,由选举产生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做到到期就更换。这一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观念上牢牢确立,不能有丝毫动摇和含糊。

减少选任制干部在任期内的交流和调配。从理论和逻辑上讲,凡是党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极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以前一般不得随意调配,以尊重党代表和党员的选举意志。因此,必须尽最大努力根除将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任期尚未完成的党委委员特别是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大量产生“空降书记”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对此作出了硬性规定,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应该完成一个任期。这就为避免上级党委对下级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配提供了“党规党法”支持。推行党的领导干部任期制,必须严格遵照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尽可能减少由人为因素制造和产生的“特殊情况”。对于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调配干部的,一定要把重点定位在出现随机性缺岗、意外减员及现任领导工作开展不力需要临时性过渡的职位上来。

建立健全任期届满退出机制。党内选举产生的带有特定任期的党代表也好、党的领导干部也好,他们任期届满之后,都要解决一个“出”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任期制的整体成效,也会引发党内矛盾,造成党内不和谐,影响党的团结统一。这就要重点建立健全任期届满领导干部的退出机制和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任期届满的领导干部不论是提拔、交流还是退出领导岗位,都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则办事、履行相应的手续;明确规定退出岗位后的领导干部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组织管理,等等。

三、创新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思路和“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强化干部监督管理。一方面,健全和落实谈话打招呼、函询、诫勉、待岗等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组织、纪检、监察、信访、检察院等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党政正职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特别是加强任前审计和任中审计,从奖金使用、项目运行、数据核实等方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监督。同时,积极试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制度,真正从机制上促使各级干部在思想深处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政绩观。另一方面,不断拓宽监管渠道,坚持做到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建立基层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党委应成立由本级党委书记任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县委常委,按照分工,主抓各自工作范围的党建工作和分管部门所承担的党建工作任务;镇(局)党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管党的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镇(局)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党建工作會议,听取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汇报,专题研究一次基层党建工作。

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县级党委建立常委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实行“四联系”,即每名常委联系一个镇党委、一个村党支部、一个社区党组织、一个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求常委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从而提高党委领导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县级单位党委(党组)和各镇党委班子成员也在党建力量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切实解决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基层党建工作报告制度。县级党委每年向全委会和市委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镇(局)党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向县委报告党建工作,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建立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评制度。县级党委每年听取一次镇(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情况述职,述职公开进行,当场评议,基层党员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参与评议。

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县级党委跟镇(局)党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并根据每年党建工作要点,制定下发该年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综合考评细则。考评采取年底考核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实行“双挂钩”:一是与评优表彰挂钩。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每年评选表彰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本级单位干部大会上统一表彰。受表彰单位的党组(党委)书记,当年度记立三等功。对党建工作抓不好的,镇(局)考核排名在最后一名,县直考核排名在最后两名的单位,取消其单位和党组(党委)书记及分管领导评先评优资格;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二与提拔使用挂钩。对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党建工作任务落实不好的,不能提拔使用;对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党内弹劾罢免制度。有必要建立与党内任期制相适应和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对于那些被选上领导岗位,但由于地位发生变化不再为党员和人民群众办事,专为自己和小团体谋私利,甚至腐化堕落的干部,党员群众有权随时随地撤换。党内的弹劾罢免可以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提起,也可以由普通党员个人或联合提起。为了保证弹劾罢免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一般而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提起的弹劾罢免应主要针对县以上党的委员会成员,党员提起的弹劾罢免则应针对与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联系密切的基层单位领导。

参考文献

[1]郑晓松,以制度创新促进党的建设[J],党政论坛,2003年第9期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5页、第144页、第168页、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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