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超标车”成为“便利车”

2022-05-12 08:25:04 | 浏览次数:

从上世纪80年代,国内就有人研制出了电动自行车,并在之后不断完善其构造。到本世纪初电动自行车得以大量推广,开始进入无数家庭。

如今,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短途出行常用的交通工具。中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及销售第一大国,截至2018年1月,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然而,电动自行车的快速发展一直伴随着“管理难”“安全事故多”等问题。

2018年6月4日,江西赣州上演惊险一幕。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车突然爆炸起火,电动车司机在着火后及时跳车逃走,而另一名后座上的男子被烧伤,事后赶来的交警将火势扑灭并把伤患送医……一起起事故的背后暴露了电动自行车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发展历程

2002年7月16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下达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修订任务(以下简称新电动自行车标准),并要求2003年完成。同年9月12日成立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牵头,20家单位参加的起草小组。

2002年8月北京公安局发出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2003年4月完成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报批稿》。

2004年3月由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几名专家联合上书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对新电动自行车标准《报批稿》表示异议。

2004年4月28日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针对新电动自行车标准《报批稿》的异议在上海举行协调会议,有十八家单位参加。会议对一些质疑条款结合新电动自行车标准《报批稿》进行了讨论。

2004年5月1日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法开禁了原“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行车不准装有动力装置的规定。但强调“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此法还规定装有辅助动力的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004年5月24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在北京召开了有全国68名代表参加的论证会。会议通过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20公里的指标,但对重量指标有三种意见:1.适当增加重量2-5公斤,作为强制性条款。2.增加重量至48公斤,作为强制性条款。3.按原标准40公斤,但将原强制性条款改为推荐性条款。

2004年7月12日发布,同年10月1日执行的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首次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此标准,为以后起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标准埋下了伏笔,这没有引起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注意。

2005年6月8日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在上海举行扩大的标委会,有二十多人参加。会议对04年5月北京论证会后修改的新电动自行车标準《报批稿》升为《送审稿》的内容进行了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签名同意将新电动自行车《送审稿》的关键性指标:最高时速20公里,重量不大于48公斤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2005年底北京开禁电动自行车,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2005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产量突破1000万辆。

2006年11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知》。

2007年2月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摩托车分委会共同组织,吸收行业相关的11家单位,历时半年完成了: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四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在网上进行征求意见。此标准,将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定义为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业对此纷纷表示反对。

2007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产量突破2000万辆。

2009年6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四项标准。并将在2010年1月1日执行。此消息公布后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引起强烈反响。

2009年9月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退回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送审稿》要求重新修改,9月10日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召集各地自行车行业协会和一些大型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研究。

2009年11月份后全国各个媒体也纷纷跟进,质疑摩托车四项标准的合理性,一时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在12月6日、11日分别发表说明和专家作答对摩托车四项标准进行解释。

2009年12月10日—15日全国各地方自行车协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提出暂缓执行四项标准的书面意见。

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研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相关问题。会后,发表了国标委工—〔2009〕98号文《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对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2013年10月,“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创新高峰论坛”数据显示,中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突破2亿辆。

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北京长安街等10条大街上禁止除普通自行车之外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

2018年1月16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批示稿在工信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社会公示30天。

2018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电动自行车电池过充会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电池过载充电,容易发生爆炸,国内由于电动自行车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这其中80%的火灾都是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引发的事故。

2018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2018年6月25日,由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主办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会在北京举行。

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5年来,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此外,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响。

以下我们列举了近几年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典型火灾案例。

1.西安市雁塔区一自建房电动车火灾事故致4死13伤。2018年1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王家村村民自建民房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

2.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一自建房电动车火灾事故致5死9伤。2017年12月13日,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白墙子村一村民自建房私拉电线,通过接线板给电动车充电,因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5死9伤。

火灾案例

3.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电动车火灾事故致11死12伤。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因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

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一社区电动车火灾事故致7死4伤。2016年8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社区发生一起因电动车充电导致的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5.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一居民住宅电动车火灾事故致3人死亡。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一村民住宅内,因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充电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一家三口身亡。

6.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一住宅楼电动车火灾事故致8人死亡。2015年1月14日凌晨4点30分左右,浙江台州玉环县一住宅楼室外停车棚内电动车起火,造成向楼道逃生人员8人死亡。

7.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一自建房电动车火灾事故致4死7伤。2014年7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卢彦仓自建房内,因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电气短路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

8.北京市石景山區喜隆多购物中心电动车火灾事故致2人死亡。2013年10月11日凌晨,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中心一层麦当劳餐厅内,电动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并蔓延至购物中心内部,过火面积1500平米,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两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

9.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楼房电动车火灾事故致18死24伤。2011年4月25日凌晨,北京大兴区旧宫镇一四层楼房,因存放在一层室内的电动三轮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最终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伤。

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生于夜间,特别是夜间集中充电时间,不易被发现,发现后难以扑救且易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电动自行车火灾易发生在小区车棚、建筑首层、走道内,以及居民家中,火灾发生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造成人员伤亡;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原因很复杂,自身线路老化、电池短路、充电器不匹配、过充等都可能造成起火。

火灾原因分析

电动自行车近几年发展非常快,社会普及率非常高,电动自行车起火易造成人员伤亡,每3起重大火灾中就有1起是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引起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电器元件质量不过关

部分厂家为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劣质控制器、充电器、电池、电机等核心元件,导致不同规格型号的原件之间的技术指标相互不匹配,无充电过流保护功能等问题,人为埋下了不安全隐患。一部分电动自行车欠压过流保护技术指标不合格,有的甚至没有安装短路保护装置,有的即使安装了短路保护装置,也未接入到线路中或维修、改装过程中被擅自拆卸,导致短路保护功能缺失。

2.线路布置不规范

一些企业未按照要求选用合适线径线路,线路接插件不具备防水、防潮等功能。在改装电动自行车时随意挑选线路,并且不设置保护装置,加之装配工艺不合理,一旦有高电压或大电流通过,极易与其他配件产生打火、发热现象,引发火灾。

3.充电行为不安全

蓄电池超时限过度充电,充电器、蓄电池持续发热,因而引发火灾。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从室内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源线易受损引发火灾。充电器和蓄电池型号不匹配,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私自更换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购买类似型号的充电器,参数型号的不匹配致使充电过程中电压过高,电池失水加剧,升温过高导致爆炸。另外在公共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人员疏散区域充电,起火后阻塞安全通道,易造成人员伤亡。

4.使用维护保养不到位

电池“超期服役”,不及时更换,容易造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用户私自增加用电负荷,自行安装防盗、照明、音响等用电设施,以及为增加载重量和车速擅自改装电机、电池等部件,易导致线路过负荷引发火灾。平时不注重保养和检查,自行修理或交付给非专业人员修理,随意改动内部线路,可能造成电动自行车内部线路错乱,进而引发火灾。

建议及措施

一是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源头管理。

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加大检查、抽查力度,督促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技术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车行为。

二是推进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

推进集中建设电动车棚、车库和集中充电设施。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其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要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电动自行车库(棚)。在电动车库(棚)内应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是强化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检查。

各属地单位应定期开展电动车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物业小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各类办公营业场所、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方便了人们的日常出行,但同时也埋下了非常多的安全隐患,由此引发了一些列的交通和火灾事故,人们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担忧。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条例,以此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治理。

通知强调: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同时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通知中还对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作了详细说明。

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为此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作组,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018年1月16日起,该标准报批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该规范。

部分修订解读如下:

亟待修订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修订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品发展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參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方便角度考虑,希望电动自行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我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三是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新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以作为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法律责任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相关政策解读

安全性能

新标准一是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二是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三是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四是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

车速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尺寸重量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脚踏功能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调查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一旦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非常有限。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因此,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减少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

充电器要求

由于近两年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和充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越来越多,本标准新增和完善了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内容,包括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等,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电动自行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考虑到目前《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两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作出更详细要求,为避免重复,本标准中仅规定了涉及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标。

新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拟设置半年到1年的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新产品研发、生产线调整和库存产品消化,具体以标准正式发布稿规定的时间为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新標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消化。

该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电动自行车既具备自行车的优势,体积小,轻便易学,又因价格低,速度快,成为了更多人优先选择的短途出行工具。如此庞大的使用群体,这就要求我们相关的管理监督部门和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而购买者则要严把使用关,让电动自行车在方便出行的同时更能安全出行。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及微信公众平台/编辑整理 宋鹏飞 于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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