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件假案和3名枉法法官
今年江苏省“两会”期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周振华检察长在向省人大的工作报告当中,特意介绍了震惊南通市政法系统的广东佛斯弟摩托车有限公司申诉案。这是一个诉讼史上罕见的抗诉案例:虚假的原告、虚假的诉讼标的物、虚假的证据,一名以诉讼欺诈为业的策划者,两名搞法律服务的“乡土法律人”,3名枉法裁判的法官,19份离奇和荒唐的判决,炮制出一个个令人啼笑皆非、黑白颠倒的假案。
5月14日,记者在南通市检察院举办的“精品案例汇报展示会”上,聆听了这一民事抗诉案引出的法纪案件查处经过。虽然枉法法官获刑已近半年,但闻者仍无不感慨万千。
两大摩托车公司突然官司缠身
2000年12月12日,如东县法律工作者吴中华、殷文忠以该县吴海霞等19位消费者的名义,起诉南通亚源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广东佛斯弟摩托车有限公司和广东比亚乔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4月11日吴某等19人向亚源公司购买比亚乔摩托车各一辆,但随车的空白合格证与该车不一致,且因制造时间较长,使用不久便出现质量问题。亚源公司出售的摩托车车证不符,故为假冒产品;佛斯弟公司套用他人《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产品型号及合格证,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比亚乔公司提供的空白合格证为佛斯弟公司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其行为也具有欺诈性质。请求法院判别令3被告:1、返还购车款;2、赔偿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由3被告承担。
一审二审均判佛斯弟公司败诉
如东县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以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立案。同年12月28日,广东佛斯弟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商亚源公司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摩托车合格证,不能证明摩托车为合格产品,应返还购车款;佛斯弟公司向亚源公司供货时隐瞒所供产品的真实名称和型号,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比亚乔公司否认涉讼车辆合格证是其提供,但未能对佛斯弟公司供货时所附比亚乔摩托车的合格证的来源作适当举证,故比亚乔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决:一、亚源公司清算组返还原告购车款,原告将摩托车返还亚源公司清算组;二、佛斯弟公司赔偿原告相当于车款的经济损失,亚源公司、比亚乔公司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比亚乔公司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14日,吴某等19名原告书面向市中院撤回对比亚乔公司的诉讼请求。市中院经审理除照原告撤回对比亚乔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外,其他各项予以维持。
申诉查出19件案件彻头彻尾作假
宣判后,一直认为摩托车质量没有问题的佛斯弟公司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南通市检察院和如东县检察院审查此案时,认为该公司与比亚乔公司之间摩托车单证管理存在漏洞,但发现如东县“19名消费者”提起的19件案件存在许多疑点。
检察官从书面审查转向调查取证,很快取得惊人线索:原告吴某等18人均未购置比亚乔摩托车,只有陈某购置一辆,但他们19人没有委托任何一人代理及提起诉讼,19件案件的起诉状均无原告本人的签名,此为“原告虚假”。所谓原告所购置的摩托车有9辆已为他人所购,且已上牌使用,还有9辆新车存放在如东县百货大厦仓库内未出售,此为“诉讼物虚假”。检察官们还发现“诉讼证据虚假”,其一,原审所采信的“如东县工业企业通用发票”由亚源公司从被注销的如东县安达供销公司未上缴税务局的作废发票中开具的,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二,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关于如东县人民法院委托对19辆摩托车勘验及调查的情况》的证明材料,是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一人出现场、无勘验笔录、未核对检验车辆与涉讼车辆是否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出具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故也无证据效力。
省市两级检方抗诉使19件假案撤销
2003年4月16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3年5月19日,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当年10月,省高院作出了再审裁定,2003年11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人吴某等19人没有购买摩托车,也没有委托他人进行本案的诉讼。原审所有的诉讼活动均是他人冒充原告等人的名义所为,非原告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起诉立案条件,应予撤销。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作撤案处理。
3名法官和2名法律工作者因枉法获刑
为什么原告吴海霞的身份证早已过期而主审法官竟然熟视无睹?为什么19名原告都向检察机关陈述,他们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什么销售商开具的发票是早已注销的安达公司的发票?为什么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对摩托车检测即出具《检测报告》?为什么如此之多的疑点,却没有引起审理法官的注意?……此案迅速引起市检察院和南通市委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由市纪委、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等精干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周密部署,突破阻力,查清了这起罕见枉法案件的真相:
2000年12月中旬至2002年10月,原如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咸春、审判员管中韧在审理19件消费者诉南通亚源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佛斯弟公司、比亚乔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明知该诉讼是南通亚源国内公司清算组的代理人徐某以原告的名义提起的虚假诉讼,仍接受徐某的说情、宴请和礼金,在佛斯弟公司提出异议并举证的情况之下,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王咸春、管中韧在庭审中故意偏袒一方,对于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虚假证据均予以认定,王咸春在原告只提供了一辆摩托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19件摩托车的虚假勘验、调查证据,并违背事实和法律,于2001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专案组还查明:原如东县人民法院并茶法庭原副庭长从国强在审理葛建荣等3名消费者分别诉亚源公司和浙江雄城商贸公司的消费者保障纠纷案时,接受徐某和翁某的请托、宴请和礼物,在明知是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仍然枉法裁判。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数次犯罪为祸尤烈”(培根语)。19次不公正的审判,该是对法律怎样的羞辱和亵渎?2004年春节前夕,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咸春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管中韧因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从国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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