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压迫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

2022-05-12 10:00:05 | 浏览次数:

【摘要】中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经历了重构和微调:清末时期的“压迫性道德”在民国时期、社会主义时期进行了重构,民国时期经历了从“启蒙性道德”到“主体性道德”的微调,社会主义时期则经历了从“奉献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的微调,从“压迫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是从文化压迫到人文关怀的人性化过程,也是从“普适道德”到“规范道德”的职业化过程,更是从“身份道德”到“专业道德”的专业化过程。基于历史发展趋势,当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制度建设需要重视人文性,增强规范性,关注专业性、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制度;演变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3)11-0045-04

职业道德由活动、意识、规范三个部分构成。本文所讨论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主要是指在我国政府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制度中,关于幼儿园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可以被看成是国家对幼儿园教师基本的职业要求。它对幼儿的健康、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幼儿园教师的个人修养、职业发展、专业成长也举足轻重。但是,近年来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出现滑坡现象,突出表现为情感淡漠、逃避责任、职业倦怠等,甚至虐待儿童、向家长索贿。这些道德失范行为,严重损害了幼儿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幼儿园教师的道德形象。然而,现阶段我国尚缺乏统一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有的一些相关表述大多抽象模糊,且缺乏人文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本文从学制制度分析入手,对中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和解读。以便更好地认识其发展规律,从而为理性看待当前幼儿园教师的行为失范及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依据。

从1904年癸卯学制颁布到今天,幼儿园教师已从“礼教的化身”转变为幼儿的“启蒙者”“引路人”。在这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是如何规限行动者的职业行为与职业操守的,体现的是怎样的一种职业发展观,它为何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不断重构或微调,今天,我们该如何根据历史的发展潮流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一、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演进历程

(一)清末时期:“压迫性道德”

清政府颁布的癸卯学制之《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规定,在育婴堂和敬节堂内“划出一院为蒙养院,令其讲习为乳媪及保姆者保育教导幼儿之事”。这标志着中国开始有了专门的幼儿教育机构——蒙养院。蒙养院里的保姆由育婴堂的乳媪和敬节堂的节妇担任,“入职标准以遵守封建道德和礼教为基本特征”,对文化知识和学历则没有任何要求。保姆培训使用的是官编教科书,其内容来源于《孝经》《列女传》《女诫》以及“四书”等,也使用一些不违背中国妇道的外国家庭教育书刊。蒙养院里的保姆应是“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从一而终”等封建女性道德的典范和宣传者。在封建社会,女性被迫接受这些思想的驯化,长期遭受封建礼教的压迫与摧残,没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没有基本的自主权,终生为男人的奴隶。基于此,可将此种职业道德称为“压迫性道德”。

清政府1907年出台的《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教授女师范生,须副女子小学堂教科、蒙养院保育科之旨趣,使适合将来充当教习、保姆之用”。该章程确定的女子师范生的入学标准为“身家清白,品行端淑”,并对女子师范生提出了具体的道德要求,“时勉以贞静、顺良、慈淑、端俭诸美德,总期不背中国向来之礼教与懿徽之风俗”。这些道德要求看似温和,其背后却仍是一整套严密的封建社会道德规范,对女性的身体、言行和思想是一种全面的压迫。

从清政府颁布的政策文本来看,国家对蒙养园保姆的职业道德要求,体现了封建社会对女性的控制和压迫。中国蒙养院的出现并非是经济发展、解放女性劳动力的结果,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学习日本、仿效西方的产物。在清政府摇摇欲坠之时,蒙养园保姆依然和那个时期的所有女性一样受到封建道德的压迫。

(二)民国时期:从“启蒙性道德”到“主体性道德”

1912年的壬子癸丑学制,将蒙养院改名为蒙养园,对蒙养园保姆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保姆须女子有国民学校正教员或助教员之资格,或经检定合格者充之”。1912年颁布、1916年修订的《修正师范学校规程》对师范学校的学生作了如下道德规定:“富于美感,勇于德行”“明建国之本原,践国民之职分”“尊品格而重自治,爱人道而尚大公”,这是国家对所有教师(包括蒙养园保姆)的道德要求。在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和西方女权运动的影响下,民国初期,政府开始站在资产阶级公民的立场,把蒙养园保姆当作与男子平等的个体来对待,从而改变了封建女性道德的内涵,促进了女性的觉醒。因此,可称之为“启蒙性道德”。

1943年的《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设置办法》明确了幼稚园教员的任职资格:“幼稚师范学校毕业或具有小学教员资格”。之前1933年公布、1935年修订的《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实施下列训练:“锻炼强健身体、陶冶道德品格、培养民族文化、培养终身服务教育之精神”。幼稚园教员要具有强健的身体、德业的修养、服务的精神,勇于承担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积极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真正成为社会性存在。1932年公布、1936年修订的《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课程标准》规定:“当团体作业时,如有少数儿童不愿参加,不必强迫”“须体察儿童的心理,切合儿童的经验”“教师是儿童活动中的把舵者,要使儿童跟着他的趋向而进行”。这些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把儿童放在了重要位置,一定程度上关注了儿童的心理发展需要,体现了幼儿教育的内在规律。鉴于此,这种道德可称之为“主体性道德”。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从“启蒙性道德”到“主体性道德”的发展,与当时的文化、教育背景密切相关。西方近代文化的冲击、中国传统文化的衰退,加速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裂变,为幼儿园教师的解放和发展提供了社会条件。同时,一些杰出的教育家将西方学前教育思想本土化,进一步发展了对幼儿教育和幼儿教师的认识,使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基本反映特定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

(三)社会主义时期:从“奉献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

新中国成立前,老解放区制定的学前教育制度对幼儿园教师提出了较为具体、全面的道德规范:既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又温和慈爱、耐心细致、公正团结。该道德规范以革命需要为基础,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为建国后制定科学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52年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明确要求经师范学校培养的幼儿教育师资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1960年的《师范教育改革座谈会关于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的初步意见(草稿)》规定,要培养出“具有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的人民教师。1983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提出,“必须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合格的保教队伍”。以上有关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表述体现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至上的观念,强调的是幼儿园教师对社会的贡献,基本忽略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称之为“奉献性道德”。

国家教育部1996年颁审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规程》淡化了大公无私、不计回报的道德高标,凸显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为幼儿园教师提供了更大的道德选择空间。国家教育部近期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则规定:幼儿园教师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标准》秉承的是人本主义的教师观,关注的是行动者应具有健康的身心和健全的人格,并关注行动者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前景,强调了职业道德的情感性、教育性。因此,我们将这种职业道德称作“涵养性道德”。

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政治的变革,外来文化的引入以及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不再仅仅附庸于政治价值,更加关注行动者个体,从而为这个职业群体提供了更大的道德自由度。

二、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三个不同时期的社会剧变引发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一次次重构,每个时期内的社会渐变也产生了某些微调,这些微调其实也深受重构所“规定”的方向的制约。无论是重构还是微调,都与我国近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变迁密切相关。纵观百年的历史演变,我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总体上朝着人性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人性化:从文化压迫到人文关怀

从“压迫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文化压迫渐趋淡化、人文关怀逐渐凸显。“压迫性道德”将幼儿园教师异化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工具,对其言行和思想进行全面且彻底的规训。从“启蒙性道德”到“主体性道德”的演变过程,则是逐渐把女性看作是与男性一样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的社会主体的历程。从“奉献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可看成是由片面强调幼儿园教师对社会的贡献,渐渐发展到对教师个体的全方位关怀的演变过程,即国家越来越重视幼儿园教师作为个体的利益和自我实现。

2.职业化:从“普适道德”到“规范道德”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百年演进历程中职业色彩日益浓厚,道德规范性不断提高。“压迫性道德”实质上是封建社会的女性道德,基本适用于封建社会的所有女性,所以我们称之为“普适道德”。民国初期体现的是针对所有教师的职业道德,民国后期则出现了对幼儿园教师这个特定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体现出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正确而全面地反映了儿童教育内在的道德要求,包含了对幼教场域中特定群体的职业规范、职业素养、职业操守、职业技能和职业理想等的规定。并将这些规定以专业标准的方式制度化。第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可操作性有所增强,因此,我们称其为“规范道德”。

3.专业化:从“身份道德”到“专业道德”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重大飞跃是从“身份道德”到“专业道德”的转换。压迫性道德”是清政府要求幼儿园教师作为封建秩序维护者和宣传者的身份赋予的;“启蒙性道德”体现了幼儿园教师作为资产阶级公民对宣传资产阶级思想应尽的责任;而“主体性道德”逐渐从幼儿教育专业的角度考虑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从“奉献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的发展,意味着“身份道德”的重要性降低,而“专业道德”的关注度提升。“涵养性道德”密切联系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活动过程,更多地关注他们的专业需要和专业理想,以专业标准的方式制定相关制度,以期为幼儿园教师提供“专业道德”指引。

(二)建议

基于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历史演进的分析,我们看到,它呈现出人性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制度、解决当前实际问题提供一定的依据。

1.重视职业道德的人文性

当前我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的价值取向。首先,在对该群体的伦理道德层次和个性差异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应制定出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不同标准,提出最高目标和最低要求,最高目标要切合社会需要,最低要求要与教师的从业资格挂钩。其次,改革人事制度,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水平,改变幼儿园教师身份模糊、收入偏低的生存状态;关注幼儿园教师内心世界的冲突、失衡,更多地考虑个体合理的道德选择,给他们足够的话语权,能够有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2.增强职业道德的规范性

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要体现对职业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尊重。我国当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要确立以法为纲的实践取向。首先,可给予学前教育研究者全面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以完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建立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任职资格制度、考评制度和薪金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其次,详细规定幼儿园教师伦理标准,将师德标准具体化,增强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可观察性、可指导性、可评价性。

3.关注职业道德的专业性

我国当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要确立以专业为基础的研究取向。政府应将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将教育政策研究与教育学术研究结合起来,跟上师德专业化的世界潮流。相关学术研究应以实证的方式展开,即通过广泛调查来确定我国幼儿园教师应该具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专业态度、职业行为等,深入系统地分析幼儿园教师专业生活中遇到的矛盾与价值冲突,同时,批判地吸取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以构建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标准,促进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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